11岁小学生帮助轮椅上的老人过马路,老人意外摔倒,小学生遭索赔17.8万元;男子对心脏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12根肋骨,遭家属索赔十几万元……
好心救助、见义勇为本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行美德,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救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等情况,于是“扶不扶”“救不救”成为不少人心中的纠结。
案例1:11岁学生帮老人过马路反成被告
2019年3月12日,湖南株洲11岁男孩小浩在上学路上,帮忙推轮椅上89岁的唐老太过马路。由于路面有台阶,唐某不慎从轮椅上摔落受伤,家属遂向小浩索赔17.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浩推唐某过马路,是一种助人为乐的救助行为,应予以鼓励。小浩作为未成年人,在与唐某接触过程中可能会因方式把握不当给唐某造成一定损害,但这属于救助行为所致,在没有证据证明小浩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唐某要求小浩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男子施救心脏骤停老太遭索赔
2017年9月7日,72岁的齐老太在沈阳一家药店内突然晕厥,药店老板孙向波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后,将老人送医脱险。后经检查,老人双侧12根肋骨骨折。事后,老人认为孙向波心肺复苏操作不当,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十几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向波对老人的救助是在情势紧迫之下做出的,且孙向波受过专业训练,具有执业医师证,施救时造成的损害是必要施救强度导致而非故意伤害,故应免责。最终,孙向波于2019年12月30日拿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老人的诉请被驳回。
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紧急情形时,谁来承担救助义务?你首先会想到人民警察和医生。但是,我们无法期望每一个人背后都站着一名医生或警察。往往在紧要关头第一时间挺身而出的,是一个好心人。
即将于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一锤定音:好心救助、见义勇为,免责!这无疑给好心救助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让更多好心人在关键时刻“该出手时就出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好人条款”的设立,从立法层面为善意救助者、见义勇为者除去后顾之忧,明确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会看到,救人者因为施救而使得自己身心造成损害,甚至是失去生命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此时,善意救助者、见义勇为者的个人权益又由谁来保护呢?
案例3:见义勇为受伤,损失谁来承担?
1996年4月21日,开封市民张杰因为见义勇为救被流氓调戏的女孩,遭报复挨了4刀。女孩连声“谢谢”也没说便消失不见。由于没有证人,张杰见义勇为的行为没人承认。在此情况下,张杰将受助女孩牛某娜告上法庭。2020年6月,张杰胜诉,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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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张杰因见义勇为产生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的赔偿有顺序性,应先由歹徒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益人牛某娜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歹徒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则应当根据张杰的受损情况以及牛某娜的受益情况,由受益人牛某娜对受害人张杰遭受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法律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代社会,由于专业分工细化、壁垒日趋严格,实施救助行为稍有不慎,不仅不能救人于危难,甚至可能造成更大损害,成了“好心办坏事”。
因此,法律在鼓励大家伸出援助之手之时,也对“紧急救助”行为划定了范围:
第一,救助人为善意救助者,即具有救助他人的善意;
第二,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基于紧急情形,如孙向波案中,齐老太年事已高,突然晕倒,情况紧急必须马上施救;
第三,救助人采取救助措施系为防止损害扩大,如孙向波案中,其做心肺复苏是为了挽救齐老太的生命。
超出“紧急救助”的范围,例如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侵权行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央视社会与法”温馨提示
此次,民法典“好人条款”的推出化解了“好心没好报”的现实尴尬,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