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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百科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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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我国有哪些法定传染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三、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可能会询问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姓名、生活方式、生活经历、身体状况等情况,任何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不得隐瞒。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传染病防治法》在规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传染病报告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社会单位和个人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义务,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控制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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