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有一则消息在网上被广泛转载。
但隔日,就有消息发出来辟谣。
自2018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先是工商联议案建议起征点调整至7000元,格力董大姐则直接提议调整至10000元。
在说出我的推断之前,我想跟大家想聊一下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前世今生。
个人所得税是从境外传入的税种,在古代,由于征收成本的问题,面向个人征收的是人头税,始于先秦,终于清朝康熙年间。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了《税政实施要则》,其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颁布《个人所得税税法》,仅对在华外籍工作人员征收。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国内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4年三税合一,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此后历经三次调整,最近的一次是2011年调整为3500元。
很多人不知道,个人所得税属于共享税,2002年以后中央和地方按照60%与40%的比例分享。对于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是可以跟地方政府协商获得个人所得税地区留存部分返还企业的扶持政策。
此次个税改革,除了调整起征点外,还将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跟国外普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方式靠拢,是一个较为明显的改进。比如美国,个税征收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数量的情况。以2010年联邦个税申报为例,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低于50000美元并且有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这个家庭以夫妻合并报税的方式报税,不但免交纳联邦个税,还能从政府那里得到35美元的补贴。
观察历次的起征点调整时间节点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数据对比,整理成下表
数据
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过去十多年历次上调起征点,基本上都与“月平均工资/个税起征点”的结果有某种关联,呈现出以下“规律”:
1、当“月平均工资/个税起征点”的数值高于1.5时,个税起征点就出现了调整的必要性;除了在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家急需通过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在“月平均工资/个税起征点”未达到1.5的时候就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民众税负外,其它的都是在超过了1.5之后才开始考虑调整。如上表所示2006年、2011年都是在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个税起征点”超过1.5的情况下出现的。
2、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新的标准往往是令“月平均工资/个税起征点”的数值重新回到1.0附近水平。从上表中2006年、2008年、2011年三次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历史来看,决策层似乎倾向于让“月平均工资/个税起征点”的比值回到1.0—1.2水平。从主观意识方面考虑,采取这个数值也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它意味着有一半人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在理论上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再考虑现实生活中收入统计的口径问题,那么这一比值实际上意味着大多数劳动者是可以不用负担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金融智库预估数值,2018年城镇就业人员年度平均工资约为79200元, 参照上述1.0的比值新的起征点应在6600元附近,再考虑到这两年高层经常会提“减税降费”,以及自2011年提高个税起征点后已经有7年没有调整,因此这次上调个税起征点的幅度应该会大于以往。联系上前文提及的工商联将个税起征点调整至7000元的提案,本次个税起征点调整为7000元将是大概率事件。让我们拭目以待,也祝愿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健康丰盛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