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116: 2000年9月,张某某承包了盂县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道子峪荒山280亩,荒地70亩,承包期限100年,且拥有《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2017年,盂县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将土地出租给国家电投集团盂县公司,用于建设盂县刘家坡100MW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费8.8万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还是归属于张某某?
参考案件: (2018)晋03民终1359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2000年9月,张某某通过拍卖形式,承包盂县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道子峪荒山280亩,荒地70亩。承包期限100年。2000年10月,盂县人民政府向张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
二、 2017年,盂县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与国家电投集团盂县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村民委员会将土地出租给盂县公司,用于建设盂县刘家坡100MW光伏发电项目。租赁土地197亩(张某某所承包的土地)。土地租金每年450元/亩,租金按年支付,每5年每亩租金上浮10%兑现。土地租赁期间为25年。
三、 2018年2月,国家电投集团盂县公司支付土地租金88650元至盂县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账户。
四、 2017年6-7月盂县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笔租金:村委会与张某某以6:4或5:5的比例分配。
五、 法院判定, 1、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方同意,即与国家电投集团盂县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承包人承包地出租,其行为显属违约。2、村民委员会应将租赁费88650元给付承包方(张某某)。
结论: 张某某与盂县西盂北村村民委员会的荒山荒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因100MW光伏发电项目占用的土地租赁费8.8万元应归属于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