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教育月
“三个规定”你牢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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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十道不定项选择题
第一题:“三个规定”指哪三个文件?
A.《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B.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C.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D. 《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答案:ABC
第二题:高检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大事项有哪些?
A.司法办案
B. 干部选拔任用
C. 项目安排
D. 工程建设
E. 监督执纪
答案:ABCDE
第三题: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哪些接触交往行为?
A.私下接触所承办案件的律师
B. 在案件中私下为律师提供帮助
C. 以任何形式为律师介绍案件
D. 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E. 擅自参加律师或律所举办的活动
F. 本人及亲属与律师从事盈利活动
G. 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答案:ABCDEFG
第四题:私下接触所承办案件的律师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A.正确
B. 错误
答案:B
第五题:在案件中私下为律师提供帮助的行为有哪些?
A.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B. 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
C. 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
D. 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E. 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答案:ABCDE
第六题:《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中禁止的利益输送形式有哪些?
A.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
B. 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C. 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D. 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答案:ABCD
第七题:本人及亲属与律师从事盈利活动有哪些?
A. 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B.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
C.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
D. 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
E. 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答案:ABCDE
第八题:检察人员发现有人向身边同事过问案情,是否需要记录报告?
A.需要
B. 不需要
答案:B
第九题:外单位人员甲向检察人员乙了解案件情况,乙又向案件承办人丙过问案件情况,这种“连环过问”,该如何在“三个规定”重大事项填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呢?
A. 乙进入系统后需要点击填报按钮对甲了解案件的情况进行填报
B. 乙需要点击主动过问按钮填写主动过问丙的内容
C. 乙不需要点击主动过问按钮填写主动过问丙的内容
D. 丙需要对乙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填报
E. 丙不需要点击填报按钮对乙过问案件的情况进行填报
答案:ABD
第十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A.不需要进行记录
B.应当记录在案
答案:B
制度导学
1、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两高三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简称为“三个规定”。
2、《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3、《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的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三)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五)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六)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七)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前款所列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4、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5、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二)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6、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四)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7、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六)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8、“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只是记录填报涉及本人的有关事项,若知道别人相互间有打探案情的情况,可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9、为确保报告行为全覆盖,对本人受到过问干预插手的需要填报,本人过问干预插手他人的也要如实进行填报。
10、《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承办人员对于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一时难以判定是否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或者对本单位以外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