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出台并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时聘用 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企业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级资质: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职称的专业含建筑工程、城乡规划、土木工程、风景园林、给排水、水暖、电气等相关专业。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临时聘用、兼职(含未缴纳社保人员)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效期3年
《细则》明确了二级资质有效期和资质延续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原资质等级核定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申请注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