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英文Corporation、Company的译词,为企业的组织形式。魏源在《海国图志》中为公司下的定义是:“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
通俗来讲,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作为迄今为止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它的出现被称之为“人类的成就”,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公司的伟大之处在于,它以严密的企业组织的形式凝聚了不同的生命个体,使公司迸发出远超任何个人的能量和经济动力;它使得不具备血缘、地缘关系的陌生人之间都有了紧密合作、创造经济奇迹的可能。
《公司的力量》一书指出:“公司实现了人类经济生活的一个新篇章。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公司已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性组织,而已经成为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在各个领域都极具影响力和支配力的社会性组织:促进自由公平的竞争、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彼此间的关系、改变国与国之间合作与竞争的方式……”[1]
时至今日,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所创造和拥有的财富足以和国家的财富相匹敌,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2017年9月,新华财经综合彭博(Bloomberg)、世界银行(World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提供的数据,在香港发布了2017年全球500经济体排名,其中224个候选国家(地区)中仅有96个国家(地区)入选,另外404个名额则被各类公司占据。[2]换句话讲,入选的404家公司的经济实力已经超过了大多数的国家。
公司创造了财富、提供了就业、带动了经济增长,公司的影响力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关于公司形式及定义的法律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通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才有股票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则没有股票,只有“出资额”一说。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权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票、股份,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都是投资人对公司股权的象征和证明,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①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股东的身份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②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③核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发给申请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缴纳。
·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缴纳。
·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每份收取50元。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因股东未缴清股款或出资不实时,设立时的股东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形成公司的初始资本。各国对股东认购股权的数额及享有的股权有不同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每个股东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负责,股东依其所持有股权的多少行使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依法可以增加和减少,但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有权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有权依法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互相转让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有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向非股东转让的出资。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有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分得剩余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
·出资义务。股东是以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出资填补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发起人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全部注册资本,而且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中,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又称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是:
①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全部资本分成若干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并确定其权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③公司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在股票市场上发行和流通。
④公司具有较严密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行使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的议事规则及办事程序均有明确规定。组织机构较充分地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本组合公司,公司信用完全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它具有其他公司形式所不具备的优势:一是可以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融资能力强;二是股份可以自由流动,较大程度上分散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至少应有2人。
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公司住所。
①设立筹备。发起人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做的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发起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草拟公司章程,起草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重要报批文件。
·原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的,应对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界定原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权。
②设立申请和审批。发起人完成设立公司的筹备工作后,可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被委托人应当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交设立公司的协议书、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草案、资产评估报告等重要报批文件,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③筹集资本。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后,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④选举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召开创立大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公司组织机构。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成员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⑤申请设立登记。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组织机构选举产生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股份都在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可以是发起人,也可以是接受他人股份转让之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时转为股东,享有股东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①连带认缴股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其创立会召开时,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尚未认足,或第三人已认购而又撤回者,由发起人连带缴纳。
②承担负责赔偿。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其过失而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③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连带负担公司设立费用。
④连带责任返还股款及利息。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
⑤发起人与公司对第三人的连带赔偿。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对于公司设立业务的执行,如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应与公司作为连带债务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本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中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所持股份、股票编号、取得股份的日期等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等额划分的公司资本构成单位。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要式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东按持有股票表明的股份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为三个不同的概念,不都是“人”,不要搞混淆。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三章相关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依法成立,其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根据《民法典》,法人又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二,非营利法人。所谓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三,特别法人。特别法人主要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第四,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当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另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是总经理,但每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代表,为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某个事项的代理人,通常会持有《授权委托书》(注明授权范围、时间,并盖有法人公章)去办理相关事务。法人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不是固定的,而取决于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直白来讲,任何一名被公司派出去办事的人都可以视为法人代表,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换法人代表。
公司治理结构,是出于实现公司资源有效配置的目的性,由公司所有者(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性安排,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情况,事关股东的核心利益,至关重要。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机构,对外代表公司,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除法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并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3~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2个以上国有企业或2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职权。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基本相同,即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只是这些机构的职权有些不同。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除少数当选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员外,没有直接参与公司事务的机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且均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机会,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股东大会,以此作为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表示意见的权力机关,一切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不是股东代表大会,应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出资,无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年会(又称普通股东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必须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临时会(又称特别股东会)是指依据需要由董事、监事或拥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依实际情况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关和执行业务机关。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必须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依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人应为董事长。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应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申请公司设立登记,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申办发行新股的手续;等等。
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关。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等。
④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的代理人。按照《公司法》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但监事不得兼任经理。
经理的职权主要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等等。
[1] 《公司的力量》节目组:《公司的力量》,山西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2] 《新华财经发布2017年全球500经济体排名》,http://xhf.com/news/2017bg/.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