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关内容讲解
一、销售交易金额与会计收入金额存在差异
甲公司2022年度从乙公司购入商品1000万元,以1001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公司。
1.如果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交易金额为1001万元,会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为1001万元(总额法)。
2. 如果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交易金额为1001万元,会计上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为1万元(净额法)。
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关要点
1.控制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如:自行调配、自用、能自行或者要求运输方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自行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
2.能够控制的情形: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加工)
3.判断迹象: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如:对商品质量、性能、售后等负责。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如:滞销、积压等风险;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如:承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当企业仅仅是在特定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性地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控制了该商品。
即:如具备“暂时性”的“瞬时贸易”特征,还需要作出判断。
三、相关案例分析
1. 深交所会计监管动态(2023年第1期)
2. 国联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