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福建高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江某某、郑某某贩卖儿童案引发关注。
2013年3月,江某某、郑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某医院将自己刚出生不足三日的女儿李某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邓某某夫妇。
2019年,该贩卖儿童罪案发。2019年11月,新罗法院审理查明了江某某、郑某某的犯罪事实,判决认定江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认定郑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新罗区民政局经调查了解被贩卖儿童李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遂向新罗法院申请撤销江某某、郑某某法定监护人资格,要求指定新罗区民政局为李某的监护人。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某、郑某某作为李某的亲生父母,享有法定监护权,但二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将亲生女婴贩卖他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已不适宜继续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撤销两人的监护权。
同时,因李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表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现新罗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申请撤销江某某、郑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李某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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