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德林:村委会可以直接持股上市公司吗?
——村委会可以作为上市实际控制人吗?
【发行人概述】
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德林”或“发行人”)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委审议。亚德林本次申报创业板,是一家专业从事铝合金及铝合金精密零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线涵盖铝合金锭/液,以及下游汽车行业、工业机械领域等铝合金精密零部件和配套模具。
【反馈回复】
关于控股股东与资产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前身于2012年设立,自2015年至今控股股东为上海亚德林。
(2)沈林根于1994年9月设立上海亚德林,并受让了上海青浦县商榻镇石米村委会所属青浦商榻有色冶炼厂的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本,上海亚德林设立时的少数股东为上海亚乐实业有限公司、石米村委会。
(3)2015年开始,上海亚德林向亚德林有限整体转移其主要实物资产、业务、知识产权和人员,上海亚德林逐步停止生产经营。
(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沈林根,直接持股比例为6.77%,主要通过控制的上海亚德林控制发行人。发行人未说明报告期内上海亚德林股权变动情况。
请发行人:
(1)说明控股股东上海亚德林的历史沿革、重要股权变动;历史沿革中所涉相关集体性质主体的有权主管部门情况,集体性质股东进入及退出上海亚德林的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2)结合上海亚德林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是否发生变更。
(3)说明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受让及注入发行人的背景及原因,相关过程与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情形,相关合法合规性情况。
(4)说明上海亚德林历史上业务经营变动情况,主要客户、供应商情况,发行人承接的具体业务及过程,流程合规性。
请保荐人、 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 历史沿革中所涉相关集体性质主体的有权主管部门情况,集体性质股东进入及退出上海亚德林的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亚德林历史沿革中存在集体性质股东(石米村委会,现为雪米村委会)的入股、退出、代持和解除代持事项,详情为:
(1)石米村委会入股上海亚德林及其合法合规性
1994 年9月15日,石米村委会与亚乐实业、沈林根共同签署了上海亚德林章程,并出资5万元参与设立上海亚德林。
根据石米村委会入股上海亚德林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综上所述,石米村委会系村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上海市青浦县商榻镇人民政府对其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石米村委会协助上海市青浦县商榻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历经区县、村、镇级行政建制变更后,原石米村委会现变更为雪米村委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综上所述,雪米村委会系村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该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对雪米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雪米村委会协助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017年,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确认并同意石米村委会1994 年至1997年期间持有的上海亚德林的股权(对应上海亚德林注册资本出资额为5万元)系为真实持有,并履行完毕全部出资义务同时享有股东权益。2018年5月23日,雪米村委会出具了《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函》,确认1994年至1997年期间,该村委会实际持有上海亚德林股权(对应出资额5万元),且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出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
2018 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出具了《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金府[2018]26 号),同意石米村委会实际持有和转让上海亚德林股权期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2019 年 8 月 16 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府发[2019]58号),确认石米村委会实际持有和转让上海亚德林股权期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石米村委会入股上海亚德林系由其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事项,入股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2)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及其合法合规性
1997年,因上海亚德林当时经营不善,石米村委会决定转让其所持有的上海亚德林全部股权(对应出资额5万元)并与上海亚德林当时的其他股东亚乐实业和沈林根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磋商备忘文件。后经石米村委会与亚乐实业及沈林根协商一致,决定将石米村委会持有的上海亚德林全部股权(对应出资额5万元)转让给沈林根。鉴于上海亚德林当时资产规模较小,并处于亏损状态,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该次转让的股权作价 5万元并由沈林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本所律师注意到,该次转让未根据《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2017年,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确认并同意石米村委会1997年将持有的上海亚德林全部股权(对应上海亚德林注册资本出资额5万元)作价5万元转让给上海亚德林其他股东,并已经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2018年5月23日,雪米村委会出具了《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函》,确认该村委会在1997年转让上海亚德林全部股权的行为系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对价公允,且已经收到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
2018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出具了《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金府[2018]26号),同意石米村委会实际持有和转让上海亚德林股权期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2019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府发[2019]58 号),确认石米村委会实际持有和转让上海亚德林股权期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系由其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事项,合法有效,虽然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时未根据当时有效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是鉴于上海亚德林当时资产规模较小,并处于亏损状态,且该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以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因此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
(3)石米村委会为沈林根代持上海亚德林股权及解除代持
为便于上海亚德林业务开展及向银行进行融资,继续支持上海亚德林发展,石米村委会同意代沈林根持有拟转让的上海亚德林股权,即自 1997 年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石米村委会持有的上海亚德林出资额5万元实际系由石米村委会代沈林根持有。
为明晰股权、彻底解除股权代持关系,2008年1月25日,雪米村委会与沈林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雪米村委会将其持有的上海亚德林出资额5万元作价5万元转让给沈林根并办理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本所律师注意到,该次转让未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履行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手续,沈林根亦未实际支付本次转让对价。
2017年,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确认并同意:1)1997 年至 2008 年1 月 25 日期间工商信息显示的石米村委会持有的上海亚德林的股权(对应上海亚德林注册资本出资额5万元),系为代沈林根持有的股权;2)为明晰产权,雪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于 2008 年1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雪米村委会通过向沈林根转让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出资额为5万元)的方式,解除了上述股权的代持关系。由于本次转让股权的实质为解除股权代持,因此该次股权转让事项无需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亦无需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履行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手续,且受让方沈林根已经于1997年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本次无需实际向转让方雪米村委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2018年5月23日,雪米村委会出具了《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函》,确认1997年至2008年1月期间,该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就上海亚德林的股权代持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权属清晰,该次股权代持的形成、存续及解除事项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
2018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出具了《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金府[2018]26号),确认石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设立股权代持以及解除股权代持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代持期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2019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府发[2019]58号),确认石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的股权代持行为真实存在,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设立股权代持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代持期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08年1月雪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的股权转让的目的为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因此各方未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履行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手续,沈林根亦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向雪米村委会支付对价,雪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关于上海亚德林股权代持的安排已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彻底解除。石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的股权代持及解除行为真实存在,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设立股权代持的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股权代持期间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三)说明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受让及注入发行人的背景及原因,相关过程与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发行人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情形,相关合法合规性情况。
1. 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受让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上海亚德林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积极贯彻《上海市体改办、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工商局关于上海市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办[93]14号)等深化集体企业改革政策,1994 年 8月,石米村委会与青浦县商榻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对石米村建办的商榻有色冶炼厂进行清产核资,并拟将清产核资后商榻有色冶炼厂的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本一并转让给新设企业上海亚德林。
根据商榻有色冶炼厂的工商档案显示,商榻有色冶炼厂系由石米村建办的集体企业,其设立时的主管机关系青浦县商榻公社工业组、青浦县社队工业管理局以及上海市农机工业局。根据上海亚德林受让相关集体资产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1990]第59号)第十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综上所述,上海亚德林受让相关集体资产时,商榻有色冶炼厂由代表石米村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即石米村委会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相关主管机关对商榻有色冶炼厂进行指导、管理、 监督、协调和服务。
2. 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受让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1)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受让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1994年8月,石米村委会与青浦县商榻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对石米村建办的商榻有色冶炼厂进行清产核资,青浦县商榻乡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办公室出具了《关于青浦商榻有色金属冶炼厂的清产核资情况报告》。
1994年9月8日,石米村委会与上海亚德林(筹)签署《企业转制协议》,约定石米村委会将所属商榻有色冶炼厂的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本一起转让出售给上海亚德林(筹) ,并约定认购资产金额为: 上海亚德林(筹)认购企业总资产632.78万元(并承接负债577.75 万元)的前提下认购净资本 55.03 万元。后上海亚德林实际向石米村委会支付50.03万元,剩余5万元作为石米村委会对上海亚德林的出资。本所律师注意到,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集体资产时,仅进行了清产核资而未进行资产评估。
2017年,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确认上海亚德林已于1994年向商榻有色冶炼厂完成支付净资产的对价款,商榻有色冶炼厂完成了向上海亚德林的净资产转移。上述净资产出售的价格系按照对商榻有色冶炼厂清产核资的结果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石米村委会或商榻有色冶炼厂及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沈林根、上海亚德林与石米村委会或商榻有色冶炼厂之间未发生过任何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2018年5月23日,雪米村委会出具了《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函》,确认1994年时受当时宏观环境影响,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力度较小且新法规适才施行,其不知晓《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实施以及其中对乡村集体企业的净资产转让设置了必须评估的要求,因此仍以商榻有色冶炼厂清产核资的结果为依据将其净资产进行了转让。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资产所涉及的集体资产处置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利益的情形。
2018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出具了《金泽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金府[2018]26号),确认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资产所涉及的集体资产处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2019年8月1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出具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上海亚德林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青府发[2019]58号),确认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资产所涉及的集体资产处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集体资产时,仅进行了清产核资而未进行资产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农企发[1994]5 号)以及《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但鉴于商榻有色冶炼厂当时资产规模较小,且其已经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其结果能够公允地体现商榻有色冶炼厂当时的净资产情况,同时拟转让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该集体资产的转让行为业经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以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因此上海亚德林受让商榻有色冶炼厂集体资产所涉及的集体资产处置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2)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未注入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根据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集体资产时的清产核资报告,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厂房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室设备、在建工程)、存货[原材料、产成品(铝锭)、库存商品]、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车用低值易耗品。根据上海亚德林向亚德林有限转让资产时的《设备采购协议》《注册商标转让协议》《专利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上海亚德林于2015 年向亚德林有限转让的资产中已无其于1994年受让自商榻有色冶炼厂的集体资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3. 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其他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其他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情形。
【律证分析】
亚德林案例中,发行人自2015年至今控股股东为上海亚德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林根于1994年9月设立上海亚德林,并受让了上海青浦县商榻镇石米村委会所属青浦商榻有色冶炼厂的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本,上海亚德林设立时的少数股东为上海亚乐实业有限公司、石米村委会。2015年开始,上海亚德林向亚德林有限整体转移其主要实物资产、业务、知识产权和人员,上海亚德林逐步停止生产经营。
审核机构关注了历史沿革中所涉集体性质股东进入及退出上海亚德林的情况及合法合规性,要求说明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受让及注入发行人的合法合规性情况。中介机构的主要论证如下:
(1)石米村委会入股上海亚德林
石米村委会入股上海亚德林系由其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事项,入股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2)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
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系由其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财产事项,合法有效,虽然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时未根据当时有效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是鉴于上海亚德林当时资产规模较小,并处于亏损状态,且该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得到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以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因此石米村委会退出上海亚德林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
(3)石米村委会为沈林根代持上海亚德林股权及解除代持
2008年1月雪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的股权转让的目的为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因此各方未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和城镇集体产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履行农村集体产权转让手续,沈林根亦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向雪米村委会支付对价,雪米村委会与沈林根之间关于上海亚德林股权代持的安排已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彻底解除。
(4)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受让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商榻有色冶炼厂向上海亚德林转让集体资产时,仅进行了清产核资而未进行资产评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农企发[1994]5号)以及《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但鉴于商榻有色冶炼厂当时资产规模较小,且其已经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其结果能够公允地体现商榻有色冶炼厂当时的净资产情况,同时拟转让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已经完成转移,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该集体资产的转让行为业经雪米村村民代表大会和村委会、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人民政府以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确认,因此上海亚德林受让商榻有色冶炼厂集体资产所涉及的集体资产处置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5)上海亚德林相关集体资产未注入发行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上海亚德林于2015 年向亚德林有限转让的资产中已无其于1994年受让自商榻有色冶炼厂的集体资产,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
此外,笔者还留意到关于村委会的股东资格问题。上市公司南山智尚(代码:300918,2020年上市)、三房巷 (代码:600370,2003年上市)、恒通股份(代码:603223,2015年上市,2020年变更控制权)、南山铝业(代码:600219,1999年上市)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村委会,但村委会并未直接持股上述上市公司。笔者了解到村委会无法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系由于实践中村委会无法开立股票账户。也就是说村委会可以作为非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但由于开立股票账户的障碍,村委会不可以作为上市公司的直接股东。
【参考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乡镇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生效)
第四条 乡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改组成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二)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的;
(三)企业终止清算;
(四)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拍卖、转让、抵押、经济担保;
(五)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六)与外国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七)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
(八)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