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了,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组成。
那么各级人民法院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呢?且看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
1、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核准死刑案件
4、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5、通过检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