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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举报移动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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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举报查处中移送工作?

汤春晖 牛西洋



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会遇到需要将受理的举报进行移送的情况,但什么情况必须移送,什么情况无须移送常有争议,本文试着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探析,以便能抛砖引玉,供参考。为什么要移送简单讲就是管辖权使然,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基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也对市场监管的管辖权进一步明确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上述法规均已明确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务行政机关无权处理,这是移送工作的理论前提。什么情况必须移送法规明确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二是已经立案的。目前对移送管辖的理解还是以“立案”为标准,就是说立案之后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什么情况可不移送目前法规尚未设定不移送的情形,但在日常工作中,市场监管机关通常会接到大量非本部门管辖的举报,如果一律移送是现有行政资源所无法负荷的,笔者认为应依照行政机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设计,对于立案前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因为尚不属于“案件”,只是“线索”,所以可移送,也可不移送。原工商总局《关于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线索的答复意见》中表述为“对于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具名举报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举报材料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具名举报人”。虽然机构改革合并,相关法规也发生变化,但对于移送,新的法规依然以“立案”为前提,立法原则和规制目的没有变化。移送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是管辖权需明确。管辖权的分割不是一目了然、泾渭分明的,往往有交叉,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表述。对于这种情况就不能一移了之,而要视情而定,慎重对待。对于管辖有争议的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进行处理。在实践中,有些市场监管部门未深入调查就一移了之,既给被移送单位增加了工作压力,也不利于举报人维护合法权益,继而也降低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形象,此类做法实不可取。

二是区别移送与协助调查的不同。对于有明确的管辖权,但取证困难,调查工作难以由本部门独立完成的情形则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出具协助调查函,请求其他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进行。

三是尽到告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无论移送与否均要告知当事人,尤其是移送后,不能认为与己无关就不告知以致未能充分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