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司法部提出并归口的2023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正在征求意见,以代替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分级》。
《意见稿》针对原标准仅规定了一至十级残疾,实践中确有一部分后遗一定损害但尚不至于达到最低残疾等级的轻微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情形无法得到相应赔偿,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伤者对鉴定意见乃至标准本身的不理解,引发缠诉、缠访,甚至成为部分地区出现虚假鉴定情形的诱因,征求意见稿在上述十个残疾等级之外提出了“轻微残疾”的概念,旨在更加客观、公平地评价此类残情,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意见稿》重点针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肢体关节功能障碍、脊柱损伤功能障碍、肢体肌瘫等残情,增加了相当数量的条款,旨在解决原标准此类条款数量不足、不同残级之间残情跨度太大、实践中相当多的残情无最适宜条款可依的问题。
《意见稿》较原标准的主要区别为:在附则中增加了一至十级残疾等级以外的“轻微残疾”条款,并规定了“轻微残疾”的评定原则和赔偿指数计算方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轻微残疾只有在不构成一至十级残疾的情形下方可评定,故轻微残疾的评定不会影响原来构成残疾等级案件的鉴定结果,但可以最大限度地兼顾轻微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的情形,保障此类受害群体的合法权益。
有关轻微残疾的规定
受伤人员未达本文件中一至十级残疾的规定时,可按照以下规定评定为轻微残疾。但受伤人员身体任何部位已达残疾程度的,不论其等级,均不得另外评定轻微残疾。同一受伤人员多部位损伤均达以下规定的,不得分别评定,而应合并评定为一处轻微残疾。轻微残疾的鉴定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不宜采用本文件6.1a的比照原则。
人体损伤致一级残疾者,其对应的人体致残率最高,为100%;自二级残疾至十级残疾,每降低一个等级,人体致残率递降10%;十级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10%;轻微残疾的人体致残率为4%。
目前保险行业执行的行业标准为2013年6月8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法医学会共同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目前司法部的新标准仍然在征求意见,正式稿出台后,是否会对保险行业有影响还有待观察。
加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统一了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即实现所谓的“城乡同命同价”,以及随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逐年提高(2022年全国为4.93万元),人伤赔付成本上升已经是在所难免,保险公司要开始想对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