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莉莉
某公司打着让张女士放假的幌子,让她在家等待下一步工作安排,就在张女士“待岗”期间,公司竟然想悄无声息地辞退她,张女士不仅没等来新的工作安排,连着几个月的报酬也要不回来。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8月25日,被告A公司作为甲方(用人单位),原告张某某作为乙方(劳动者),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以完成某乡村振兴项目工作任务结束为期限,原告主要负责项目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施工班组资料收集、上报、编写的培训指导,以及跟项目资料外包公司的沟通协调和传达等工作事项,工资待遇为月工资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开始在被告A公司工作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2021年9月和10月的工资,但当年的11月、12月以及2022年1月份工资,未向原告支付。
被告A公司于2022年1月15日通知原告放假,后未再通知原告上班。原告多次向被告A公司催要工资未果,便申请了劳动仲裁。武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月28日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拖欠张某某的工资10000元。但A公司仍然拖欠不给,张某某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原告在被告A公司工作,A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固定工资,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原告与被告法人李某某的聊天记录,双方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资为10000元,故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被告A公司无故未通知原告继续上班,属于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公司处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半个月工资即2000元,故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赔偿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等规定,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工资1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