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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流动资金估算,涉及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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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尘4x/图)

各类涉贷规定正在“打包”修订,并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下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对目前正在实施的相对应的有关规定全部进行修订。此时,距离涉贷相关纲领性文件实行已经13年。

涉贷规定如此大规模修订,将为个人或企业贷款带来什么影响?个人和企业贷款更加方便了吗?私自挪用贷款的行为是否将被有效防堵?延期和展期的条件更严还是变松?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通过逐条对比上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暂行办法一个指引”发现,相关征求意见稿对贷款期限、受托支付标准、贷后管理和测算标准等做了更加清晰的要求。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受托支付标准,适度调整受托支付时限,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合理调整贷款业务办理模式,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贷款相关内容,更好契合融资实际;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贷款可申请延期但审批权限上收

此次办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各类贷款设置了贷款期限。对比现行文件和“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现,现行文件中未对贷款的期限有规定。如果企业的回款时间长于贷款期限,将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还款,从而引发信用违约事件,甚至破产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和个人经营贷,企业或者个人可因项目资金回款过长申请贷款延期,但其审批权限上收至总行或者总行直属的一级分行或地方性银行总行。上收审批贷款延期权限是为了规避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

此次修订中设置贷款期限和明确贷款延期审批权限上收的条文使各商业银行在为企业定制贷款产品时更加规范,降低了融资成本和金融系统性风险。

明确受托支付标准 减小贷款被挪用风险

此次修订对于受托支付的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存在以下情况者将必须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如果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对于流动资金贷款,交易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消费贷和单次提款超过五十万的个人经营贷。

现行文件中并没有对受托支付的交易金额进行规定。修订稿可以有效规避借款人以化整为零的方式使用贷款。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发生过借款人在贷款人放款后通过分笔转账的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到交易对手的账户中。通过分笔转账的方式,借款人有机会挪用贷款资金或者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而明确受托支付标准,对大额交易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贷款,将有效地防止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此外,《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中还明确了受托支付时限。这也是现行规定中缺失的内容。少数借款人在贷款行放款至其结算账户后长时间不使用,借款人账户里面的贷款资金会计提利息收入,变相地将贷款变成了存款。而受托支付时限的设置可以防止以贷转存的行为。

科技手段监测贷款流向须深挖展期原因

通过对比还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创造性地提出运用金融科技手段监测贷款资金流向。“三个暂行办法一个指引”已执行13年,监测贷款资金流向的手段已经不适用。银行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并通过对金融数据的分析和监测,可以更快更准地追踪贷款资金的流向,更好地约束借款人挪用资金行为,并有效地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使用。

在贷款展期方面,修订稿对贷款人提出了审慎评估的要求,同时明确了展期期限。这也是现行规定中未明确要求的内容。修订稿要求贷款人深挖企业贷款展期根本原因,并做出更加审慎的评估,有利于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事件。

对于贷款处置方式方面,此次修订新增了“清收、协议重组、债券转让”三种处置方式。这有效拓宽了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贷款的途径。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更新增了对贷后管理不到位应承担的责任,加强了对未尽责金融机构的监管。

评估流动资金贷款量测算标准更多元

考虑到不同借款人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同,此次修订更加注重灵活性。贷款人可以通过对借款人的评估,制定更加有效的测算方法。而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流动资金贷款往往是企业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所需,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很多变量,无法用单一的测算标准去评估资金需求量。此次修订中新增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贷款人需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测算标准。

例如,针对制造业的企业,贷款人可以通过使用中国银保监会的公式进行资金需求量的测算;针对建筑业企业,需要考虑账期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另外,贷款人还需要考虑担保情况、股东情况等因素。对于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人需要评估抵押物的价值是否与企业的资金需求匹配;对于企业的股东情况,如果股东有国有控股背景的,可贷金额通常来说会比民营控股的企业多。

修订中还新增了“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分析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对于小微企业,财务数据相对来说不是很完善,贷款人需要利用其他方式进行资金量测算。例如,贷款人可以通过借款人所参与项目的参与量来测算资金需求量。

为何“打包”式修订

“三个暂行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十多年,各家商业银行在推行贷款业务时有法可依,能有效地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2022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13.99万亿元,其中在新增贷款方面,中长期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了11.06万亿元。

但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出现新情况。现行规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现行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各家商业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时存在贷款期限错配、贷款资金长期滞留银行不用、贷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强监管的形势之下,监管机构旨在拨乱反正,从而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从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答记者问中,不难看到此次修订的原因有两个:为了银行业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

从增加的内容来看,此次修订明确了贷款期限,填补了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企业在销售收入回款较长的情况下,银行若为客户错配了短期贷款,会导致企业产生债务违约的风险。企业在贷款还款日由于无法偿还贷款利息而发生逾期事件,对于企业来说影响信用。修订稿对贷款设置了期限,银行在为客户定制贷款产品的时候有了依据,避免贷款错配问题,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打击贷款资金挪用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原因。从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专栏信息可知,企业或个人借款存在挪用贷款的现象。此次修订明确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律责任,有助于银保监会加强对借贷双方的行为监管。

南方周末新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莫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