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房产税了!”10月20日8点前后,朋友圈,各大网站,全是这个消息。
消息称,宁夏日前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前述消息已对部分公众形成了误导,一批读者据此认为宁夏开征了“新的房产税”。原因在于,这些报道只字不提,宁夏《细则》第五条的这句话:“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宁夏《细则》所称的《条例》,是指198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五条,列出了免征房产税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
31年前颁布实施的这部《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仍在实施,仍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除重庆、上海经国务院同意试点对部分居民房产以较低税率征收房产税以外,其他城市的居民自用房产,仍然是免征房产税的。
自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房地产税这个说法以来,房地产税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因为关系到几乎每个家庭,所以,大家关心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也是正常的。
但上述《条例》所称的房产税,以及宁夏《细则》里的房产税,与正在研究讨论的房地产税的概念、范畴,是完全不同的。由于房地产税事关重大,此前已纳入全国人大十三五立法规划。
不过,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首先,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列出来的,所以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当然这部法律涉及面比较广,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比较多的。根据我的了解,我们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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