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会计对于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三、税法缺少对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以会计核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第三条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
企业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提供的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暂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但也不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待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定不能得到补偿时,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作为损失扣除。
操作指南的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由于税法缺少对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实务处理中,税务人员对劳务收入是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存有疑问,尤其是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情况下,会计确认成本,税法是否确认成本存在很大争议。在实践当中,绝大部分企业都是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为基础核算收入、成本,但是相关政策的空白无疑为企业带来了涉税风险。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虽然不是总局的税收规定,但是看看主编人员,相信税务机关也不能不重视其中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