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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资深速递:承兑汇票丢失,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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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后,能否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请看答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月4日,某重工公司作为“出票人”,向某装备制造公司出具了“付款行”为某银行的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4日,出票金额74万元。2017年3月9日,该装备制造公司为支付某物资公司货款,将上述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物资公司。此后,物资公司不慎将该承兑汇票遗失,且未在票据到期日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权利已丧失,物资公司便向樊城区法院提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之诉,要求某银行向其返还该承兑汇票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74万元。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规定,虽然物资公司的票据权利已消灭,但其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且案涉票据仍处于无其他权利人向承兑人主张权利的状态。故物资公司诉请某银行返还该承兑汇票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7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普法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一、票据权利曾经有效成立并存在:1.票据权利本身合法有效;2.票据权利人合法有效地拥有票据权利;3.票据因某种原因丧失。

二、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

三、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获得利益。

法官提醒

若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持票人应尽快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及时维护自己的票据权利。若在票据到期日两年内未申请公示催告请求法院进行除权判决,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但实体权利没有消灭,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虽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但也会相应增加诉累以及造成票面金额相应的利息损失。

因此,提醒各位持票人在收到汇票后应提高谨慎义务和注意义务,严格按照汇票票面记载的付款日期及时向银行提示付款,行使票据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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