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主要关注点如下:
第一,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从监管层面支持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稳健开展的需要。原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发布以来已有13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市场不断涌现出新情况、新变化,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办法》中的部分规定难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需要从监管供给侧及时更新调整、与时俱进,以期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满足相应的市场需求。此次《征求意见稿》遵循问题导向、风险为本的原则,对原有《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从金融监管供给侧进一步加以完善,弥补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监管可能存在的短板,兼顾了业务稳妥开展与监管防风险之间的平衡,不仅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流动资金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有助于支持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征求意见稿》共8章49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相较原有《办法》,重点在流动资金期限规定、小微企业办贷流程、流动资金贷款测算以及贷款用途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调整,相关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有《办法》并未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做出具体规定,以致此前只有部分地方监管政策明确对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规定为1-3年,本次《征求意见稿》则从整体层面明确了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长期限,有助于各地金融机构规范展业。二是规定为小微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简化或者不再进行现场调查。原有《办法》规定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本次《征求意见稿》则专门提出针对小微企业的办贷便利政策,适应了金融机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趋势。三是围绕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进行了更为灵活细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附相应测算方法。同时,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增强了流动资金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四是调整了贷款用途范围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确保了流动资金信贷投放的流向。
第三,未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在《征求意见稿》指导下更加合规经营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征求意见稿》坚持审慎性要求,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重点,对规范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发展、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助推经济稳增长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未来,商业银行将认真落实银保监会规定,致力于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充分结合自身经营特色、业务特点等实际情况,对标监管要求,与时俱进优化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贷款全流程管理、合理测算客户信贷资金实际需求、精准制定贷款规模指标、灵活把控信贷投放节奏、落实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等方式,以高质量优化推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高质量开展,从而延续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稳定增长的态势,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点评人:中国银行研究院 李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