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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干货发布:企业法人贷款,公司借法定代表人的资金 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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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较为常见,如果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出借人往往要求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种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7日,赵某光、胡某兵、王某皇向谷某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谷某平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利息为月息一分,按月付息,借款以实际到账为准,借期一年。”借款人王某皇、胡某兵、赵某光签字。

2021年4月20日,贸易公司向谷某平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谷某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整),借期10天,每天支付利息600元,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逾期不还,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皇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借款人贸易公司,王某皇在担保人法定代表处签名,加盖贸易公司公章。

2018年11月27日,谷某平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向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账户各转账100万元,共计300万元。随后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各自将100万元转入贸易公司的账户,共计300万元。

贸易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5日,2018年11月27日借款300万元立据时,公司的全体股东为王某皇、胡某兵、赵某光三人,并分别担任该公司总裁、总经理、董事长。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笔2018年11月27日300万元的借款,借款事实与还款期限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故第一笔借款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笔2021年4月20日20万元的借款,借款事实与还款期限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故第二笔借款适用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涉300万元借条,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个人在案涉借条落款为“借款人”处签名,且案涉借款分别转账至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的个人账户,谷某平主张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个人作为300万元款项的借款主体予以支持。

借条上载明了贸易公司向谷某平借款,借条落款处署名为贸易公司,虽未加盖贸易公司的公章,但该借款有时任贸易公司的全体股东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签名;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借款后随即将款项转入贸易公司账户,所借款项实际全部用于公司;贸易公司每月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谷某平的利息至2019年8月。该事实,能够印证贸易公司亦是谷某平出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

谷某平主张贸易公司、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共同偿还谷某平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笔20万元的借款,载明借款人为贸易公司,且加盖了公司公章,贸易公司亦认可该借款,故贸易公司及王某皇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谷某平自行请求将利息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5.4%,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贸易公司、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谷某平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谷某平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评析

该案中,借款转账至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的个人账户后,王某皇、赵某光、胡某兵随即将款项转入贸易公司账户,所借款项实际全部用于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亦每月向谷某平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贸易公司虽然未在借条上盖章,但是同样要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企业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关键在于所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一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