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肖文彬律师(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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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法学、尤其是证据法学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上位理念。在保障人权的漫长历史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存疑,当有利于被告人利益的原则”。但系统阐述并首先提出无罪推定原则的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正式将这一原则用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也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可见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最低准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包括:
1.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或者说沉默权(中国还未有效确定沉默权)。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而且控方要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使有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
2.贯彻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承担任何有关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裁判者在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存有怀疑的情况下,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当控诉方指控的事实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就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即“疑问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此即“疑罪从无”。另外,“有利于被告人”,不仅意味着在出现罪与非罪时,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也包含在出现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疑问、需要进行“择一认定”时,判决被告人轻罪的要求,即“疑罪从轻”。
3.无罪推定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无罪推定既适用于审判阶段,也适用于审前阶段。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对审判的最终结果作出先入为主的预先判断。
4.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辩护权和其所聘请律师的权利。
三、无罪推定原则与我国的刑事司法
我国《刑事诉讼》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有两层含义:
1.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人民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确定被告人有罪。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为此,首先,应当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才称为“被告人”,以防止在起诉前对嫌疑人产生有罪推定。其次,应当由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最后,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还存在不小差距。例如没有彻底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也只是明确排除了以刑讯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以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非法收集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对于以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即使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但只要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也可以被采纳为定案的证据。此外,“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留有余地”等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