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由: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倾向于废除死刑制度,只是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怎么样更人道更经济地创新死刑执行方式。
年轻时曾看过几次死刑执行的场面,因提前不知具体时间和地点,而跟在刑车后面跑,途中听到枪已响过,待到了刑场已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已撤离现场,留下观看的人群及被“示众”的尸体,场面非常惨烈。一次是一个政治犯,犯人被五花大绑,下腿系着绳子(预防犯人惊吓拉屎撒尿),嘴也被铁丝勒着(防止呼喊反动口号)。另一次,犯人半拉脑袋被打没了,脑浆血洒一地,也没看见人们“吃人血馒头”的情景,晚上做噩梦睡在刑场而被惊醒。第三次是坐着县政协副主席的小车一起观看,距离不过百米,一声枪响后跪着的犯人就一头栽倒,法医上前查验是否确已死亡。中外历史上执行死刑的方式各种各样且多极其残酷,比如:斩首、腰斩、车裂、凌迟、烹杀、绞刑、电刑、枪决、火刑、水刑、石刑、毒刑等,注射已是目前最为人道的一种方式。观看执行死刑留下非常不适的体验,当然也警示自己不能违法犯罪,这也是自己撰写本文的一个动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枪决血腥也很不人道,注射成本又较高,既然法律已规定了“等方法”来执行死刑,也就是依法允许有第三种死刑执行方法,这就为我们探讨第三种或更多的死刑执行方法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10月9日六院部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虽然其中没有提到捐献血液,但也完全可以修改该规定后将捐血纳入其中。
据科学研究测量一个成年人体内血液重量约占体重的1/13,一个体重80千克的人体内血液重量约为6.15千克折合6000毫升,相当于一个成年男性献血15次的血液量。本人10多年来坚持每年献血2次累计献血20余次约10千克,深深体会献血既是一件令人愉快的自愿事情,又是一种利己利他利社会的高尚行为,我现在已超过献血年龄了,但我仍“老当益壮”,还在继续推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献血年龄上限。
基于上述原因,本人在此建议采用捐血法为第三种执行死刑的方式,供大家研究讨论。
二、建议
1.改革死刑执行方式,将捐血法作为第三种死刑执行方法。此法可由死刑犯人选择,不得强迫采用,既体现了人道主义,又让犯人为社会做最后的贡献,也是犯人的一种悔罪赎罪行为。
2.既然法律允许有第三种死刑执行方式,国家六院部也支持犯人自愿捐献遗体,捐献血液也原则上应该被许可,这没有不可逾越的法律禁忌和道德违和。
3.可以授权某些地方进行创新试验,试验成功后再行修法并在全国推广实施。
4.至于捐血法执行死刑具体怎么操作,也需要进行实验探索,尽可能减少犯人的痛苦和不适,也要体现经济实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