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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中,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已办理营业执照、有独立财产的单位,当然属于271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但实务中,当单位属于以下特殊企业形式时,是否属于271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存在争议。
一、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属于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因此,即使单位存在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也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二、单位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判断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271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从本条的立法目的出发,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单位合法财产,惩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即使单位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财产,也不影响其属于“其他单位”的范畴,这里应当与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概念进行区分。因此,即使单位是没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
三、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的情形。根据实务审判中的观点,个体工商户从实质上判断应为个人性质而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此不论其规模大小、人员多少均不在271条中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范围内。因此,若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则其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必然不能被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参考案例
1.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观点: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
2.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观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某酒店的注册性质系个体工商户,该酒店从业人员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均不影响其在刑法意义上系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
3. 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陈某某应聘于“友家商旅宾馆”等个体工商户做收银员,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侵犯了上述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财产所有权,而非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所有权,被告人拒不退还的仅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终止审理。
四、单位为个人合伙企业的情形。个人合伙是否属于“其他单位”实务中尚有争议,但相关案例持否定说观点。
参考案例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观点:不具有企业组织形式的合伙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若单位属于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属于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就满足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这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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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
华炬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由华炬高级合伙人张磊律师带领,刘珏律师、刘翔宇律师、赵博茜律师、刘丹丹律师、张莉莉律师为团队成员,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刑事法律个性化服务。曾办理太原台骀山冰雕馆重大火灾事故案、太原市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山西省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多起案件获无罪、撤销案件或撤回起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