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上海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日。此次宣传活动日以“工伤保险走进扶贫车间”为主题,全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走上街头,走进建筑工地与工业园区,通过宣传横幅、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现场咨询答疑等形式,向市民集中宣传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工伤保险待遇等知识,进一步普及《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安排,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主题普法集中宣传。本次宣传活辐射上海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旨在进一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提高工伤保险政策知晓度,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全力推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据悉,近年来本市保持了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的稳步提高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持续下降:截至2018年末,上海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972.89万人,同比增长1.55%;2018年全年,全市各区共计作出工伤认定结论48521件,作出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39715件,同比基本持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64878人,同比增长1.45%,人均享受水平为51931元,同比增长10.69%。
众所周知,建筑业作为工伤风险高、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具有人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复杂的特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劳动关系确认难、工伤认定难、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自2015年以来,上海将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这一创新举措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制度安排上有力保障了建筑业流动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落实,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独特的重要作用。
经过3年多的政策宣传、普及和引导,目前上海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逐步接受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理念和做法,打破了建筑施工企业长期以来“参加保险投商保、发生事故靠私了”的传统定式。尤其是今年以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从住建领域进一步扩大到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为广大建筑施工从业人员提供了全员覆盖、长期稳定的制度性保障,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也得到了进一步降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有关部门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50%;降率后,上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降低至0.22%左右,在全国处于最低水平。自今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又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一方面是费率下降,另一方面今年上海也将继续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提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从而有效确保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在经办环节,2019年劳动能力鉴定费已被纳入到上海市第一批财政电子票据试点的项目。从5月31日起,市民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可使用手机支付宝或微信扫描二维码后选择用银行卡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成功后,申请所留手机将会收到短信,告知电子票据号及电子票据的查看、验证方式,市民凭电子票据可以实现社保报销。
据介绍,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3年本市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以来,每年全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审议确定工伤预防宣传培训项目并组织实施,协同组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伤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诊断等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建立联合专项检查和预警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了较好的工伤预防工作合力,较好地完成了“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预防意识,有效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在全市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有所下降”工作目标。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表示,做好本市工伤保险工作,要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民生为本,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惠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从而全面推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的不断健全。
1.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符合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从业人员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1.为什么要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大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本市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计委、安监总局《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沪人社规〔2018〕46号,以下称《通知》),细化完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流程,规范预防费的使用管理,以推动本市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2.工伤预防费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用于以下支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项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项目。
3.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使用比例是多少?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专业运作、科学规范、审慎稳妥、注重实效的原则。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4.工伤预防项目由谁申报?如何申报?
市、区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工作重点等,结合工伤预防工作的需要,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伤预防项目时,应提交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的费用及测算依据和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
5.如何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后,提交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综合考虑项目的针对性、可行度、方案是否成熟、费用测算和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等情况,结合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从申报的工伤预防项目中择优遴选,统筹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开。
列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6.如何选择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申报单位选择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以下称“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项目费用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项目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从具有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资格的机构中,选定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
7.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3)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8.项目申报单位在选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以后,应如何组织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选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照服务合同有效开展。
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作为支付项目费用的重要依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备案。
9.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如何确定和实施?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完成以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1、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因自发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邱某系某旅游公司职工。2017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邱某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前往泰国清迈团建。按照活动行程安排,12月23日属于自由活动,当天晚上邱某和同事在清迈露天夜市吃夜宵,玩游戏,在第二天凌晨一点多回酒店途中,邱某在扶同事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2018年1月邱某所在单位就此次事故为邱某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过程和结果:
区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查明:邱某参加的此次泰国清迈5日行活动,确实是由其所在单位组织的团队出行活动,其中包含团队建设内容,并有明确的出行手册;而根据出行手册,12月23日属于自由活动时间,当天邱某和同事一同外出观看人妖秀和泰拳表演,结束后返回酒店途中看到夜市,自发去逛夜市吃夜宵,这些活动不属于公司组织的活动,也不属于团队建设内容,属于邱某自发组织的活动内容。此外,参与此次活动职工的来往机票、住宿、统一参观游览等开销都由公司负责,但行程中12月23日的自由活动是由职工自己出钱的,与公司无关。据此,区工伤认定部门确认邱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邱某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经审理,复议机关维持了区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
2、责任不明确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护理站职工,从事护理员岗位工作。2018年12月17日19时20分许,张某在骑电瓶车下班途中摔倒,报警后其前往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2019年1月4日,张某所在单位就此事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过程和结果:
区工伤认定部门在受理后查明:2018年12月17日19时29分许,区交警支队接到报警称,报警人在P路、L路某小区北门口骑电瓶车撞到狗后摔伤,民警到场后了解到,报警人系张某驾驶电瓶车下班途中因避让路边突然窜出的大型犬只不慎摔倒,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场时大型犬只已逃离现场,并于2018年12月30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主要内容为:“2018年12月17日,甲(张某)驾驶牌照为×××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沿P路由西向东行驶至P路215米处,因避让路边突然窜出的无主大型犬只不慎摔倒,造成甲方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调查情况,张某提供了《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证明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报警,公安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交警部门对事故事实及成因进行调查,虽然最终并没有对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但是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在此基础上,工伤认定部门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立法本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编辑:叶松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