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住洛州市山水区西庄前街6号院6号楼1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0,联系方式:5.
被告:洛州市社会保险中心,住所地洛州市山水区洛河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N.
法定代表人:王水,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2022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告知书》。
2、请求确认被告以原告曾触犯刑律为由扣除原告1995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原有的退休养老待遇向原告发放2021年12月至今的养老金。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为:以洛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750元标准,自2021年12月起计算至被告恢复原告原有退休养老待遇并发放养老金之日)。
5、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1977年参加工作,原系洛州电线厂职工,于2018年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自1995年起与洛州市职业介绍中心签订劳动保障章事务代理合同书,开始缴纳社会保险。期间2011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9日,原告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2021年12月,被告在没有公示,没有举行听证,甚至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突然停发了原告的养老金。经原告多次询问,被告给出的答复是,因原告曾服刑就要扣除原告1995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并认定在扣除视同缴费年限后,原告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遂停发了原告的养老金。
经原告多次反映要求恢复原退休养老待遇并发放被暂停的养老金待遇后,被告于2022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扣除原告1995年1月之前除实际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取消原告原有的退休养老待遇,并要求原告退还已领取的养老金等内容。根据该份《告知书》中所述,被告作出对原告权利义务和基本生活保障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措施所依据的居然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甚至不是规范性文件,而是其行政管理系统内部的工作文件(具体为《人社险中心函【2021】30号》和《线社保函【2021】90号》)。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仅以原告曾服刑就违法扣除原告1995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并据此取消原告原有的合法退休养老待遇和要求原告退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违法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基本生存保障产生了极其严重影响。
综上,原告为维持自己的基本生存保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洛州市山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