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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报道: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离职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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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安排,今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10几处较大修改,其中,“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再给见义勇为者撑腰,规定受助者如果不能证明救助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免责。

对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这是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大亮点。但是,究竟如何设计“好人法”条款,达到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到今天,草案已作出三次调整。

去年12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稿提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分组审议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上述“好人法”条款相当于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就是条款中提到的“重大损失”。可是,如何认定“重大过失”,标准是什么?“重大过失”跟损害后果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

3月8日,在今年的两会上,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次审议的草案,对“好人法”条款作出了调整,增加了“自愿”两个字,强调“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如果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那么“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但是,3月10日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一些代表提出,审议稿虽然在三审稿基础上,增加了“自愿”两个字,以及“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等限定条件,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对救助人的保护不够彻底。

报告显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从举证责任角度,对救助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作出严格限定,拟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者与受助者发生了分歧,受助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有重大过失,且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害,那么究竟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由受助人负责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