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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 晴

01 复盘

司法救助,讲真,在之前,我完全没有接触过这个法律概念。只是在具体的法规范中知悉相关制度,感觉是国家对当事人在诉讼领域的一种帮助,比如刑诉领域,有指定辩护;在诉讼费缴纳领域,有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在民事诉讼领域有先予执行,从而让当事人有机会行使诉权,并实质上享有诉权。但是真正接触这个概念,是在最近:一个公司客户,询问我们是否可以缓交诉讼费,并称有司法救助制度,这就是我首次接触这个法律概念的过程。

司法救助这个概念,最早规定在2000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中,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2005年最高院对该规定进行修改,并规定了14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经济困难。2007年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了五种情形下诉讼费免交,四种情形下诉讼费减交以及四种情形下诉讼费缓交。也就是说在一开始明确规定有“司法救助”的法律文件中,司法救助仅与诉讼费的缓、减、免交相关,范围狭窄。

近几年来,最高院,最高检相继发布了司法救助相关意见和细则。其中最高院在2019年公布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最高检在2021年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都对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而并非仅将司法救助限定在诉讼费用的缴纳这一个方面。最高检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也就说,法院或者检察院可以通过向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特定对象支付救助金的方式来完成司法救助工作。司法救助的含义已经得到了扩展。

再说回诉讼费用救助。现行法律规定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尚未形成体系,对救助对象、困难标准、审查程序、救济途径等都未进行系统规定。目前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使得不同地域甚至相同地域的不同法官,对于诉讼费的缓减免交的审查意见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别。在救助对象方面,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以申请诉讼费用救助,当然只有自然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但对于盈利法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之外的非盈利法人、其他组织,虽然有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可能性,但我在检索中发现百度百科中记载,称国内和国外学说一般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能获得诉讼费用救助。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费用救助应该也是持比较慎重的态度。

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申请诉讼费用救助应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由法官审查后在立案时,允许或者不同意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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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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