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2〕1号)、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考办发〔2022〕2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现就我区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临床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中医类别)、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报考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从事医疗活动年限须从执业注册时间起计算。
(三)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四)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开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受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根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精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参加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可享受各科成绩加10分的政策倾斜,加分后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办理陕西省职称证书。
(五)关于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毕业生报名考试,仍按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陕卫考办发〔2002〕8号文件执行,并且只可参加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报名参加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八)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二、报名时间及方式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1) 网上预报名
全部采用网上报名形式,即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www.21wecan.com),根据报名须知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考生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即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格式为jpg),否则不予确认。
(二)现场确认
渭南市华州区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现场确认为2023年1月5日—2023年1月7日,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持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到区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及现场确认,逾期不予安排。
地点: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7楼会议室
2023年起,历史考生开通了自动确认功能,但是历史考生需将承诺书交到各报名点,并录取面部识别信息;凡未提交承诺书并录取身份识别信息的人员,考点在审核过程中将不予通过。
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到卫健局7楼进行现场确认;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打印申报表后由单位人事部门和档案存放机构同时盖章,再进行现场确认。
(三)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于2023年4月6日至23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方式及时间
1、药学(初级士)等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和日期 | |
基础知识 | 4月15、16、22、23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 10:45-12:15 |
专业知识 |
| 14:00-15:30 |
专业实践能力 |
| 16:15-17:45 |
2、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和日期 | |
基础知识 | 4月15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4月16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 14:00-16:00 |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报名所需材料(所提供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印章,所有纸质材料均需使用A4纸)
1、《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加盖印章);
2、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正式的聘用证明表(附件3);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博士必须提交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学历认证报告;
4、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生,还须提交本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必须同时提交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以及368至374之间的人员,应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6、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附件2);
7、2022年已参加过本专业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可以只提交本人承诺书;
8、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优惠政策的考生需提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抗疫表现情况》及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和相关印证资料。
五、其它事项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历史考生报名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各报名点要提醒考生注意保存好准考证和成绩单,以备考试科目全部通过后办理资格证书时使用。
2、报名考试费用按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和陕西省卫健委卫生技术人才服务中心《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二项考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即:初、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www.21wecan.com)在2023年2月17日至28日开通网上缴费功能,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网上缴费,已资格确认但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聘用证明表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抗疫表现情况
5、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日程安排
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4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1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201 | 药学 |
202 | 中药学 |
203 | 护理学 |
204 | 中医护理学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8 | 病理学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10 | 营养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212 | 心理治疗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214 | 输血技术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216 | 眼视光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03 | 内科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11 | 结核病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14 | 职业病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18 | 骨外科学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30 | 妇产科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32 | 儿科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34 | 眼科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40 | 精神病学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44 | 放射医学 |
345 | 核医学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47 | 麻醉学 |
348 | 康复医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51 | 病理学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53 | 口腔医学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58 | 疼痛学 |
359 | 重症医学 |
360 | 计划生育 |
361 | 疾病控制 |
362 | 公共卫生 |
363 | 职业卫生 |
364 | 妇幼保健 |
365 | 健康教育 |
366 | 药学 |
367 | 中药学 |
368 | 护理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70 | 外科护理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72 | 儿科护理 |
373 | 社区护理 |
374 | 中医护理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82 | 营养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85 | 消毒技术 |
386 | 心理治疗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90 | 输血技术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392 | 急诊医学 |
393 | 眼视光技术 |
附件2:
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我是报名参加202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已认真阅读了《考生守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新修订的《刑法》,知晓和接受上述规定,并对本次考试作如下承诺:
1、严禁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如有违反,按照《刑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3、严格遵守《考生守则》,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在考场外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不携带饮用水、书包、各类书籍、手机、无线电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如有违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考试中,不提前交卷,不提前离开考场。
承诺人: 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统一由各县(市、区)发放准考证时由考生本人填写后,交市卫健委保管。
附件3: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聘用证明表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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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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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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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 |||||
聘用医疗机构名称及其执业许可证登记证号 |
| 聘用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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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 | 从 年 月 至 年 月 | 聘用职务 |
| |||
聘 用 单 位 意 见 |
聘任单位(盖章):
行政领导签字: |
附件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抗疫
表现情况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工作单位 |
| 参加工作 时间 |
| ||||
现专业 技术资格 |
| 取得时间 |
| ||||
申报职称资格 |
| 申报专业 |
| ||||
抗疫工作任务 | 抗疫工作单位: 抗疫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工作天数(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新冠病毒、病例标本): 完成工作任务量: | ||||||
抗疫工作业绩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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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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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愿选择享受倾斜政策晋升职称等级。 享受倾斜政策: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经审核, 同志符合《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的条件,抗疫工作表现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现同意推荐申报职称资格。 负责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
呈报单位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公 章) 年 月 日
|
(公 章) 年 月 日 | ||||
人社 部门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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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现场确认及资格考试资格
审查时间安排
时 间 | 单 位 | |
1月5日 | 上午 |
区人民医院 区妇幼保健院
|
| 下午 |
通用环球中铁华州医院 区疾控中心
|
1月6日 | 上午 |
区中医医院 民营医院 个体诊所
|
| 下午 | 各乡镇卫生院 人才交流中心(社会人员) |
1月7日 | 全天 | 各乡镇卫生院 人才交流中心(社会人员) |
注:地点为渭南市华州区卫生健康局七楼会议室,请各单位按时上报材料,逾期不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