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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内幕盘点:山东辱母案例分析,底线辱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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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发生的“4.14聊城于欢案”在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最终判决中落下帷幕。在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案件中关于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起了社会舆论。律师对话第306期邀请到喻胜修律师为大家分析此案中涉及的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喻胜修律师的分析内容。


律师对话第306期:喻胜修律师解答——浅谈辱母杀人案

案件回顾:

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某因公司资金紧张,对外欠下了高利贷。2016年4月14日,由于未能及时还清高利贷欠款,苏某及其子于欢以及另外两名员工被催债人赵某、郭某等人在苏某公司的办公室内限制人身自由,并在此期间,杜某朝苏某胸部弹烟头,并脱下裤子向苏某等人裸漏下体,随后在同行人李某等的劝阻下,穿好裤子,又将鞋子脱下,放在苏某面部让苏某闻,被苏某打掉,之后又用手拍打于欢面部进行殴打,在整个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对于欢及其母亲苏某进行极端羞辱。

之后,由于公司员工报警,民警朱某等三人来到涉案办公室探查情况,于欢及苏某向民警控诉被杜某等人殴打,但杜某等人否认并称仅仅是讨债,民警在警告双方不要惹事后,出门寻找报案人,于欢也想随民警一同离去,但是却被杜某等人阻拦,并将于欢卡住脖颈拉至墙角。于欢此时由于害怕,手持单刃尖刀警告杜某等人不要靠近,杜某又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身前,于欢遂持刀捅向杜某腹部,又向逼近其身边的程某、严某、郭某1各捅刺一刀,致使杜某腹部、程某胸部、严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民警闻声赶回现场后,经民警责令,于欢交出涉案刀具,杜某等伤者被送往医院。次日凌晨,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严某、郭某1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争议焦点:

于欢的捅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量刑是否应当从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鲁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法理探索: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喻胜修律师答:正当防卫在我国的刑法教科书中已经进行详细的阐述,笔者在此做出简单的归纳:

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包含五大要素: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性+侵害+现实性)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3)具由防卫意识。(防卫认识+防卫意志)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5)必须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正当防卫即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者的区别在于:1、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涵盖面更为广泛,要求相对宽松。2、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问题,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而一般正当防卫则要求防卫手段以及防卫限度不能超出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

二、什么是故意伤害?

喻胜修律师答:顾名思义,故意伤害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行为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身体。

(2)行为的内容是伤害他人身体。

(3)行为具有非法性。

(4)主观为故意。

以上便是笔者对正当防卫以及故意伤害两种行为的核心要素所做的简单列举,详细法理不再赘述。

在对正当防卫以及故意伤害做了简单区分后,让我们再次走进于欢案本身。于欢在本案的捅刺行为:首先,在伤害行为发生时,于欢已经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数个小时,处于极度恐惧中;其次,在被限制自由的过程中遭受了凌辱与殴打,精神近乎崩溃;最后,杜某等人在警方出去后再次围到于欢身旁准备行恶时,于欢在精神近乎崩溃的情形下掏出尖刀保护自己,并告知对方不要围上来,但是杜某等人仍旧围上来准备行恶,在此情形下,于欢慌乱之中为保护自己,乱刺一通,导致一人死亡,但是周围其他讨债者并未受到攻击。

由此我们可以判定,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防止再次遭受杜某等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从而作出的自卫行为,属于正常举动,系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那么,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防卫结果究竟是属于防卫过当呢还是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应属于防卫过当,因为虽然杜某等人的行为给于欢的人身法益带来了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但是该不法侵害尚未达到危及其生命的程度,而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一死 、两重伤、一轻伤的防卫后果,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防卫限度,故不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而应该是防卫过当。至于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显而易见,于欢的行为是在维护合法权益对抗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做出的,主观上是被动的,并非故意伤害行为。所以,于欢案一审适用法律是明显错误的,二审对于于欢行为的认定才是合乎法理的。

至此,于欢案定罪的核心问题算是逐渐明朗,接下来就是量刑了。那么在认定了于欢防卫过当后,应该如何判决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通过案件回顾,笔者认为,于欢的捅刺行为是在被害人一方极尽羞辱、殴打、挑衅的情形下做出的,被害人一方应当对不利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虽然于欢的防卫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后果,但是对此仅应承担次要责任,加之案发后于欢主动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且加害方还有对于欢之母苏某极端恶劣的侮辱行为,综合于欢行为的前因后果,终审法院对于欢的量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还是有点偏重。

虽然学理上关于正当防卫依旧有不同的简介,但是针对于本案,防卫过当的定罪无疑是相对恰当的。至于如何在未来更好的适用正当防卫,还得依靠所有的法律人不断探索,以便更好的维护正义。


喻胜修律师任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且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倘若您在生活中有法律问题困扰,不妨点击文章底部“了解更多”获取喻胜修律师一对一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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