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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战争打了四个月,网友们清晰地记得,这场战争引发了我们国内舆论场多么大的分裂和矛盾。许多公知、美国派,背离我们的国家利益,期望我们抛弃俄罗斯,站队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
甚至有人3月初就信誓旦旦宣称,中国还有两周的窗口期与俄罗斯切割,再迟中国就将丧失回旋余地。而现在,俄罗斯节节胜利,北约处处被动。他说的2周内投降的窗口期,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多么可笑。
这还是我们别人在打仗,我们内部已经分裂至此。许多社会精英就已经离心离德,站队所谓的国际社会。
如果我们内部开启了统一之战,将会如何?我想,有的人分裂的程度一定会超过此次俄乌战争。
这件事情让我想起了七年前的一件事。七年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9》,其中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取消了九项罪大恶极的死刑罪名,这九项罪名分别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我以为,这九项罪名可都是罪大恶极的。不过却都被取消了。
当时有网友疑问,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都被免死,这是在鼓励什么?
有网友疑问,2015年的天津瑞海仓库的化学危险品大爆炸造成158人死亡,另有15人失踪。而核材料的危害要远比危化品严重千倍万倍,为什么取消死刑?!!
还有,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这是比强奸妇女还要严重的罪行,强奸妇女最高还可判死刑,可是为何强迫卖淫不能判死刑?集资诈骗罪毁灭了多少家庭,导致多少人家破人亡,数额如此巨大,为什么要判这么轻?
当时有学者给出的取消这九项死刑的理由是,“取消死刑及减少死刑罪名是世界潮流!”
但是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范围取消死刑,既没有减少犯罪率,还助长了犯罪率。
关于这些法律条款背后的、具体的法理争论,今天我就不详细说了。我就说一点,在收台之战之前,我觉得我们应该修改这几项条款,尤其是与军事行动相关的一些条款。恢复如下罪名的死刑条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伪造货币罪、走私货币罪。
这些死刑条款可以不用,他们犯事的时候我们可以不判死刑,但是存而不用、与没有存货却是两码事。把这些条款修改好、放在那儿,就是对一些人的极大震慑!
很多网友可能非常疑惑,这么罪大恶极的罪名,究竟是如何被取消的呢,究竟是哪些人推动这个事情的呢?
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我就点一下。
上述罪名被取消了死刑。理由是什么呢?其实也就是两点:
一是这些罪名在现实中不可能发生,所以这些罪名的死刑没有必要;
二是不能把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理解为放松管理。
我带大家来看一看他的一次讲座的发言文章。
这个讲座中开头指出,很多人反对废除这九项死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
“但这些意见本身缺乏事实的根据与逻辑的支撑。因为这些意见所论及的废除死刑罪名以后可能具有的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本身是假设性的,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持。事实上,某些犯罪不要说死刑案件没有发生过,即使是普通案件也没有发生过。”
我说说我的看法,走私武器弹药不可能发生吗?今天中国对枪械管的严格,在很多大中城市看不到枪。但是你因此就说管得严没有必要?这逻辑不是滑天下大稽吗?
再说了,新疆地区一度出现的暴恐事件,暴恐分子手中的枪支是怎么出现的?还有个别城市的枪击案,那些枪支是怎么出现的?
再说说另外一个逻辑,不能把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理解为放松管理。如果该逻辑成立,岂不是所有未设死刑的罪名,都是对这种犯罪行为放松管理。
这是忘记了基本的法律准则,“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等价原则”。总不能偷一个馒头,也判一个死刑吧!!!
这就是我们一些人的法律逻辑!
最后,再提一下另外一篇文章《死刑让个人成为社会替罪羊,社会转型期应容忍犯罪》。
读者可以问问,这样的社会转型期,究竟是要转到什么地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