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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发布:于欢二审结果,于欢案其他人是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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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2月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于欢之父于西明获刑4年、于欢之母苏银霞获刑3年。此前,于母遭催债受辱,于欢刺死辱母者引发社会关注。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对“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西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于家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苏银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程笑免予刑事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樊正安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庭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分别审查了二上诉单位、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状,讯问了上诉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及原审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樊正安,分别询问了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和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审查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认为上诉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上诉人于西明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于家乐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人员,上诉人苏银霞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张振永作为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审被告人程笑作为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认为,各上诉单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上诉单位、三名上诉人及各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因上诉人于西明、苏银霞违反法庭纪律,经审判长警告、训诫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宣判结東后,法庭分别对于西明、苏银霞单独进行了宣判。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随着于欢案的发酵,聊城冠县吴学占等涉黑团伙随后被查。2017年5月26日,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发布官方消息称,聊城市公安机关已打掉吴学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与此同时,聊城市公安局还通报了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成功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查,该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对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将原审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2018年7月23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向于欢家人的辩护律师分别送达《出庭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院受理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被告单位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定于2018年7月27日在该院大审判庭开庭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2月,苏银霞及其女儿于家乐便已因涉嫌经济犯罪先后被刑拘,2017年6月,于欢父亲于西明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的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的张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彩页、录制、播放宣传视频、组织茶话会、组织投资者到赛雅公司参观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以赛雅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为保证人,与济南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1993.75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57.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