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前言
如本人在《刑事辩护的N种武器》一文中所言,对于某些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申请改变管辖是程序辩护的法宝之一,目的在于改善辩护环境,力争司法公正,力争对当事人有利的实体裁判或司法处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笔者办理的部分涉众型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大要案中就存在这种情形,需要通过申请改变管辖这种程序性辩护来达到实体辩护的目的。
正文
为什么有些刑事案件需要争取改变管辖?有什么法律或法理依据?这就是接下来需要回答的问题。
第一个要谈的问题,争取改变管辖或异地管辖,有什么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与促进司法公正。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宏观,不够细化;为此,为便于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刑诉解释》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首先,针对级别管辖,《刑诉解释》是这样细化规定的: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针对地域管辖,《刑诉解释》又是这样细化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另外,针对指定管辖,《刑诉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九条第二款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 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最后,关于发回重审之后如何管辖,《刑诉解释》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由此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给予了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众多的可以利用管辖权进行辩护的思路。
第二个要谈的问题,争取改变管辖或异地管辖,原因何在?
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争取改变管辖或异地管辖,如前面所述,目的是为了争取司法公正,力求当事人的案件得到办案机关的公正处理。原因何在?原因当然在于,目前案件的管辖,很可能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为什么?比如有些案件,办案人员很可能存在“逐利性”执法的问题,申请回避又被驳回的;有些案件,被人为拆分成不同案件,分别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起公诉,下面法院已经对员工作出判决,员工认罪认罚,造成案件既判事实,来倒逼上级法院对同案另一批人作出统一判决。
在笔者办理的Z某涉嫌特大期货诈骗案中便面临这样的情形,为此笔者根据级别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首先申请法院合并审理,希望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另外,建议CD中院最好将此案移送到被告人主要犯罪地(CS)那边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
根据最新公布的《刑诉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Z某、G某、M某等人由CD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应由CD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本案其他被告人由PZ市人民法院管辖并审判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且本案其他被告人上诉到CD市中院之后,CD市中院其他合议庭在本案未判决之前就直接维持了原判,这就导致此案的一审判决处于极大的“倒逼”压力之下作出的,据此,很难指望CD中院能够依法公正地作出判决。由于本案主要的涉案事实都是发生在CS,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建议贵院将此案移送到被告人主要犯罪地(CS)的人民法院管辖审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笔者办理的Z某涉嫌购买海关数据骗取政府补贴“买单诈骗”一案中,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异地管辖,我们认为,当地办案机关管辖此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逐利性”执法之嫌。因为,当地办案机关所在地既非本案犯罪行为地,也非本案犯罪结果地,另外,更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换言之,在法律上,当地办案机关对此案没有法律上的直接管辖权。而且根据侦查阶段不让律师会见等情形来看,虽然GAB指定当地管辖此案,但此案能否得到公正处理,能否排除利益执法,都存在巨大的疑问。我们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应当将此案移送到嫌疑人主要犯罪所在地SZ办案机关管辖才是依法合理的。
在笔者办理的J某涉嫌特大网络盗窃发回重审一案中,笔者指出,贵院应当将此案发回到另外的下级法院去审判,而不是原来的一审法院,如发回原来的一审法院,虽然是另组合议庭审判此案,但毕竟新合议庭成员与原来合议庭成员是同事关系,抬头不见低头见,很难指望“撕破”这层利害关系,得罪同事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建议发回到其他下级法院更为中立一些。 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里就包含了发回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在笔者办理的 H某涉特大保健品诈骗一案中(涉案金额1.237亿),笔者书面申请当地县法院将此案移送到SQ中院去管辖,理由和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表示:(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重大”包括社会关注度较高、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重大灾害等案件。“复杂”、“疑难”一般是指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错综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分歧较大的案件。(2)新类型案件。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产生的一些新类型案件。如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尺度,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具体到本案:
一、本案涉案金额过亿,覆盖面广,是CCTV-12《社会与法》频道花半个多小时详细报道过的大案、要案,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重大。
二、本案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涉及到罪与非罪、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等法律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案件。
本案的入罪逻辑为:H某等人制作虚假宣传网页,编写虚假康复案例,冒充医生助理、健康管理中心老师等身份,以“元德堂中医门诊部”等为幌子,对客户进行虚假诊治,下危机,骗取客户信任,以食品、保健品等充当药品对客户进行虚假治疗、夸大疗效,让受害者误以为是医生为其诊治,并能根治其病情,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现有证据来看,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范围。H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证据显示北京万家购集团旗下公司系证照齐全、有保健品销售资质或中医经营资质的合法主体;
第二,本案证据显示北京万家购集团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均系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的合格产品;
第三,本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销售保健品不存在冒充专家医生的行为,亦没有承诺能治疗、治愈、根治疾病。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在网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户推销保健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第四,本案证据显示北京万家购集团及旗下公司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该事实能够证明H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控方指控H某涉嫌“诈骗金额共计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认定依据的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办案机关在未对涉案数额及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H某构成诈骗罪,且诈骗金额为5元。因此,H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使认定本案销售员在具体的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部分违规的情况,那也是合法资质前提下的民事欺诈行为,属于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规制的范畴,可以通过民事起诉或行政处罚等途径解决。
综上,本案在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涉及到罪与非罪、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等法律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中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应当将本案移交SQ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基于上述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依法将H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移送SQ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当中,总会有一部分案件需要行使程序辩护权,需要申请改变管辖或异地管辖,达到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申请,有时候会成功,有时候会失败,如果不去申请、不去争取,机会就会悄然失去。刑事辩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抓住机会、抓住要点、努力争取,成功的希望才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