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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资讯:经典刑事案件案例,2021近期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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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一大批刑事法律的正式实施,人们的生产、生活等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日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商讨、筛选,导师确定的方式,发布了2021年十大刑事案件。该十大刑事案件均为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刑事案件,体现了2021年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所作的贡献,个别案件的处理,更加体现了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复杂性。


1、徐某某高空抛物案——法律“织网”守护“头顶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2020年5月24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入选理由


随着高空抛物事件的频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案系“高空抛物”入刑以来,以“高空抛物罪”定罪的全国第一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往往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发生,且未经审判。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的刑法条文,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徐某某构成高空抛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当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结合本案,新罪名高空抛物罪相较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较轻,更有利于被告人,因此采用高空抛物罪对其定罪。高空抛物危害极大,既应处以刑罚,又应处罚得当,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如此既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又能形成科学的量刑体系,防止刑罚过于严苛。


2、快递女子被造谣案——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谷女士到余杭某小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编造“女子出轨快递小哥”等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谣言不断被转发,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谷女士人格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方报警。2020年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二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10月26日,谷女士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余杭区法院于12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视频材料进一步在网络上传播、发酵,不仅损害被害人人格权,而且经网络空间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2020年12月25日,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立案侦查。2021年4月30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入选理由


本案是近年来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典型案件,其中既涉社会公众在网络空间切身利益,又关涉刑事诉讼法学中自诉转公诉的理论研究。首先,本案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诽谤、侮辱行为纳入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网络暴力维权的路径,不仅是对网络施暴者强有力的威慑,也体现了对人格权保护的升级;其次,本案也是司法机关对“自诉转公诉”问题交上的一份“司法实践答卷”。由于当下我国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的划分标准并不清晰,以致本案出现了“一案两诉”情形,对此争议的处理,如果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则会得出公诉优先的结论;如果坚持被害人追诉权固有论,就会认为应当自诉优先。从我国检察机关所处的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更甚于对国家权力扩张的担忧”这一国情看,我国宜采公诉优先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八)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故此,本案“公诉转自诉”于情于法理皆有正当性依据予以支持。


3、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纠防冤假错案筑牢司法公信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一村民家发生两个孩子食物中毒案件,其中一人死亡。2004年11月20日,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05年至2008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0月1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2020年4月1日,吴春红在被羁押5612天后获得释放。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700余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 2020)豫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一、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二、赔偿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三、向吴春红赔礼道歉;四、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一、维持原决定第一、三项;二、撤销原决定第二、四项;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四、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入选理由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审理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一起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精神损害程度及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综合考量了原刑事案件所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受害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决定大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和数额,对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赔偿请求人受到的损害给予了高度关注,整个审判过程公开透明,积极回应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后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审判的新要求。合议庭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刑事案件的善后工作,并协调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案件审结后,吴春红及家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表示很满意,多家媒体也给予了正面报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赖枰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法成于上则俗成于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起,被告人赖枰全在东莞市应客户要求,将其所得知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发送给同伙“曹操”、“大佬”(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查询上述公民的对应照片,再将上述照片通过“三色技术”制成动态人脸验证视频后贩卖给客户从中获利,共获利约达59000元。2021年5月1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赖枰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入选理由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当前,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人脸识别所取得的数据、信息作为身份识别的一种方式,被广泛运用。但是,人脸识别的大量使用也对个人数据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中存在不少安全漏洞,具有“易破解”的很多薄弱环节,相关技术及数据被滥用的情形屡见不鲜。近年来“刷脸”支付由于快捷方便的特点在大众间快速流行起来,然而面部不同于其他不易发现的个人信息,通常暴露在外部更易被获得并非法使用,我国也没有视面部为个人隐私的传统,群众也并不重视对照片肖像的保护。本案作为个人信息保护视域下人脸识别类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对网络时代下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启示意义。


5、“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英烈不容诋毁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1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5月31日下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辣笔小球”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入选理由


英雄烈士们为了祖国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他们的名誉、荣誉不容亵渎!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全国首例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并被写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高检报告之中。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身处繁荣昌盛时代的我们更应该铭记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历史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以及由此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超越法律边界的网络不当言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之一,人民法院以本罪对“辣笔小球”仇子明进行定罪处罚,鲜明地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不仅是对法律的及时贯彻,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6、麻继钢故意杀人、强奸案——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案情简介


1992年3月20日22时许,麻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强奸、杀害被害人林某,但该案一直未告破。2020年2月21日,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发现被盘查人员麻某侠的数据与犯罪现场DNA高度吻合,基本确定嫌疑人为麻某侠近亲人员,经过两天连夜的采集、筛选、鉴定,确定麻继钢的DNA与犯罪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拭子DNA分型完全一致。2月23日7时,南京警方将麻继钢抓获。2020年10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麻继钢死刑;麻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强奸犯麻继钢执行死刑。

入选理由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时隔28年,杀人凶手终偿命。本案时间跨度长达28年,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当年案发后,现场勘验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保留了关键的痕迹物证,并妥善保管至今,为案件的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南京市公安局对该案一直高度重视,专案组成员虽几经更换,有的已经退休甚至过世,但接棒者始终锲而不舍、紧盯不放、不破不休。另外,从案发到破案历28年,《刑法》几经修订,如何适用《刑法》也成为焦点最后经核准追诉程序,司法公正得以维护。


7、病患母亲代购“毒品”救子——法不外乎人情


案情简介


河南郑州李女士,其幼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疾病,为了给孩子看病,母亲李女士开始求购一种名为氯巴占的药品,2021年9月3日被郑州市中牟县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11月12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因系“初犯”“从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因素,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当前最新情况为,李女士认为自己不是“贩毒”,并决定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据悉“氯巴占”在很多国家用于治疗癫痫,但在我国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目前我国没有批准上市也没有相应进口许可机构。


入选理由


“法律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若仅就本案事实分析,案件并不存在特别复杂和争议的法律难点,但是本案背后却隐含着一个重大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即代购“救命药”的法与情。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案件“陆勇案”中,陆勇因代购印度抗癌药品“格列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最终陆勇被无罪释放。2019年我国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将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口药拟制为假药的规定删除,即“非法进口药”不再被认定为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此举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温情和对于人伦道德的尊重。另,国家和法律对于病患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相关部门能否给予进口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找到一个合理合法的用药解决途径。正如这位母亲所言,希望不要把癫痫患者真真正正需要的药品就这么简单定性为毒品,恳切希望以后这一群体能享有合法用药的途径。


8、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亲情之暖,人性之殇



案情简介


电影《亲爱的》热映之后,骨肉亲情得以继续。2021年12月6日,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儿时被拐的孙卓,并在深圳相认。事情追溯到2007年,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在深圳打工,因其二哥家里只有两个女儿,一直想要个男孩,他便萌生了拐卖男孩的念头。2007年10月9日19时许,吴某龙在白石洲将孙海洋的4岁儿子孙卓拐走。除在10月份拐走孙卓后,吴某龙还因自己大哥家的侄子也想要男孩,在同年12月又拐走了另一个孩子符建涛。据光明网2021年12月7日报道,对于该案件的侦办,深圳警方透露,拐卖孙卓、符建涛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子的同犯也正在申请批捕中,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时,相关机关对本案中涉及的孙卓、符建涛违规落户的行为人等也正在调查。


入选理由


“亲情之暖,人性之殇。”拐卖儿童现象古已有之,并且已经成为一项全球性问题。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刑事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但就我国现状而言,拐卖与收买儿童行为在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本案中孙卓与符建涛皆系同一人拐走,犯罪嫌疑人吴某龙被追究后续刑事责任是必然之事,但是两个孩子的“养父母”可能面临怎么样的处罚?孙卓和符建涛对“养父母”的感情是否会影响到量刑?司法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应该如何兼顾情理法理,从而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被拐儿童顺利落户,并“漂白”拥有合法身份,加大了亲生父母寻亲之路的障碍;再者,打拐应当是系统发力,从事前预防、事后打击和后续被拐儿童的社会回归全方面进行干预,这都是在此类案件背后需要值得思考的问题。


9、程三昌缺席审判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情简介


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被告人贪污案。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等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并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国外。2002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程三昌贪污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程三昌的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充分保障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入选理由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相对应,是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或因其他原因出境后,在境外滞留不归等情况时适用的审判程序。该程序的建立,是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立法。本案的审理,向已经外逃和可能外逃的贪腐分子发出强烈信号——无论逃到天涯海角,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同时本案审理中,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的十九大以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程三昌缺席审判案是一个缩影。它反映的是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的效能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天网”越收越紧,程三昌们的外逃之路也将被斩断。


10、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死刑案——多行不义必自毙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6日张波与陈美霖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陈美霖抚养,儿子6岁前由张波抚养。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蓄意杀害两名子女。2020年11月1日,女儿留宿在张波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小区的家中。2020年11月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波趁家人外出,将次卧正在玩耍的女儿和儿子双腿抱住,将二人从次卧室飘窗窗户处扔到楼下,致女儿当场死亡,儿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1月11日,张波和其女友叶诚尘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批准逮捕。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案,并于12月28日,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入选理由


家庭本应该充满父母的温情,而不是成为危机四伏的“黑暗角落”;父母本该是孩子成长的温柔港湾、坚强后盾,而不是因为自己的自私、无知、残暴造成一个个人间悲剧。张波、叶诚尘二人经过数月谋划、多次尝试,最终在面对叶诚尘的割腕威胁的情况下,张波选择从15楼的窗户处推下自己的两个孩子,足以体现其人性的泯灭。案发后,张波不仅没有及时承认错误,反而试图以“假哭”蒙骗公安、亲属及社会大众,妄图逃脱法律制裁。在张波眼中,孩子是累赘、是负担!用杀害亲生孩子来证明自己对新感情的忠诚,张波作案动机恶劣卑鄙,这是对道德的毫不顾忌,对法治的置若罔闻。二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公平正义不应缺席。


特别感谢本文案例收集整理者: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伟、辛有仪、刘炎俊、徐璐瑶

文章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