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浪潮中,一大批高官大员纷纷落马。老百姓在纷纷叫好的同时,不禁传来些许疑问,这么多贪官出事,为什么没有行贿的人判刑呢?难不成行贿者无罪?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徐进辉近期表示,反贪部门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事实上,行贿者并非无罪,只是惩罚行贿者在法律及实务上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因素,使得屡屡出现“没有行贿者的受贿罪”。
一、法律上的不均等
翻开我国刑法典,对行贿者的处置不可谓不严,“行贿家族”有四个罪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但万变不离其宗,虽然行贿与受贿是一组对合行为,有行贿者才有受贿者,但是在法律上,对行贿者与受贿者却予以不均等的处罚。
1、行贿者与受贿者法律处罚的不均等
首先、无论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其构成要件都要求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在受贿罪中,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不正当利益”就将许多行贿者挡在犯罪的大门外。所谓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的规定。而受贿罪则不用这一要求,只要为行贿者谋取利益,不管正当与否,都构成犯罪。
其次、在法律上的不均等还表现在入罪门槛的不同。在法律上,受贿罪以5000元为起刑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索贿的从重处罚。而根据《刑法》及后续司法解释,行贿罪则以1万元为起刑点,“顶格刑”是无期徒刑。
2、追诉前交代,行贿者的法外开恩
以此同时,法律为了鼓励行贿者自首立功,打击受贿者,对行贿者予以了一定的法外开恩。即《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为刑事立案前。对此,许多行贿者在侦查机关查处受贿者的同时,向侦查机关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配合侦查机关查处受贿案件,一般被予以免除处罚。
3、巨额财产
同时,受贿者在不交代自己巨额财产的
二、实务上的无奈
行贿者之所以会屡被放过,很大程度上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无奈。
有新闻报道,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检察长苗勇日前在媒体撰文,题目是《从“向行贿宣战”看理论与实务的距离》,批评“向行贿宣战”的主张脱离现实,“我们现在法学理论界,有的时候与司法实务离得太远太远,常常发表一些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却缺少现实意义的‘高见”。这也道出很多很多司法实务部门的心声。
事实上,因为贿赂犯罪多数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完成,如果行贿人是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行贿,那么除了行贿人的口供外,很难有相关证据去指控受贿者。这个时候,行贿人的口供对案件的侦破起着关键的作用。如果他选择不配合、不开口,那么,贿赂很可能成为烂在肚子里的秘密。因此,侦查机关为了去查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受贿者,而一般选择与行贿者交易,有点类似于西方的污点证人制度,以认罪指控换取无罪或减刑。而这其实也是“行贿者无罪”的根源所在吧。
三、现实中的默认
除此之外,中国自古就有“当官不打送礼者”的习俗。普遍人认为行贿者都是被迫的,而当官者都是好这一口的。所以对于行贿者来说,礼只管放心大胆地送,决不会受斥挨打,更不用担心犯什么“行贿罪”。因此,老百姓天然的对于行贿者有弱势偏向的心理。甚至有观点认为,应该采取行贿者完全应该无罪,而鼓励行贿者举报受贿者的制度。所以现实中的默认也导致司法判决的偏向。
四、严惩行贿者需破除“口供依赖者”
所以,行贿者并非无罪,在法律层面上,行贿罪最高刑可以判到无期,应属重罪。但是由于司法实践及传统习俗的制约,使得行贿者往往无罪,造成屡见不鲜的“无行贿者的受贿罪”。
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好的刑事政策,或者说这种容忍行贿者严惩受贿者的判罚,对于贿赂犯罪的惩治只是一个治标的手段,而无法真正纠正腐败的根源。我们并不能奢求一个人在糖衣炮弹中时刻保持清醒与自觉,特别是在行贿者可以肆无忌惮的前提下。
而实务中要解决这个难题,最关键的就是要破除部分刑侦人员在调查贿赂犯罪时的“口供依赖症”,多去收集非口供上的证据,多采用其他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严惩行贿者,而只有增加行贿者的违法代价,才可以真正扼杀受贿者。
作者:谢向英律师/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