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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百科消息:外国人刑事拘留程序,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适用什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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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胡伟宪。

今天我们聊一聊,外国人在我国领土内犯罪是怎么处理的?

中国作为基建狂魔,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2018年以前,以每年GDP总量的近7%速率,快速增长。因为2019年底疫情爆发,GDP增速有所下降。即便这样,2020年中国GDP仍然保持2.3%的增长率。再看看头上那五只眼睛,美国-3.49%、英国-9.79%、加拿大-5.4%、澳大利亚-0.28%、新西兰0.98%;其他列强,德国-4.9%、法国-8.11%、日本-0.96%、意大利-8.87%、荷兰-3.74%;还有咱们好邻居印度-7.96%。

就这么一帮国家,自己都炸锅了,还好意思对我们人权问题指手画脚。

相比较,中国经济一枝独秀。这样一个稳定安全的经商、居住环境,自然会吸引不少外国人慕名前来。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截止2020年11月1日,除去旅游、出差等短期入境停留的人员外。居住在我国大陆境内,且愿意接受登记的外籍人员有845697人,其中男性402026人,女性443671人,这些人80%在我国居住时间在1年以上的。

有句话怎么说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

这么多外国人在我国生活,难免存在品行不端的宵小。

那么,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处理吗?

当然是有权管的。

因为我们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领土内的具有最高权,二是对国外具有独立权。

简单说,各国对自己领土内的事务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只有当这个国家的统治者无法保证国民生命健康或者严重践踏人权,违反联合国强制性条约,联合国投票通过后,其他国家才有权干涉。

一般情况下,各国都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政外交事务,对自己领土内的人和物行使排它性管辖权,不从属于任何外部意志。

因此,从国际视角看,我国有权对在我国领土上实施犯罪的外国人进行管辖。且这种管辖具有排他性,不受他国干涉。

除此之外,我国刑事法律对外国人犯罪也规定可以管辖。也就是说,国内法律也给司法机关执法的权利。

《刑法》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七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对外国、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既然外国没权管,国内又有法律规定可以管。那么外国人在我国领土上犯罪,自然要受到我国刑法的约束。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不会因身份特殊性而与我国公民存在区别对待。所以,从立法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内公民是平等的。

《刑法》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那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新闻报道,国人和老外犯同样的事,国人被刑事追究,老外却在边上吃起了瓜。这种超国民待遇的事频发,主要涉外案件执法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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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说到司法操作的问题。

立法本意当然是好的,人人平等,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但是操作起来,就会发现这有困难,那有麻烦。实际上并非法律规定对老外要特惠对待,而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门处理一个涉外案件要比普通刑事案件费劲的多

我国涉外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和一般刑事案件大体相同,都是要经过侦查、审查、审判、执行四个阶段,但是在细节上还是存在很多不同。

涉外刑事案件中,除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案件外,一般是由基层司法机关管辖。

案件审理过程中,从侦查阶段到执行阶段,每一个环节,例如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开庭、宣判等等。基层司法机关都要将相关信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在7天之内),通报给统计政府的外事主管部门及相关国家的驻华使领馆。

但是,向驻华使领馆通知程序是非常繁琐,公安、国安要层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厅(局)一级通知;检察院要层报到省级检察院通知;法院要层报到地方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去通知。

比如,如果外国人涉嫌犯罪被拘留了,不仅要将拘留情况通知同级政府还要报到地方市政府,再由市政府报到省政府,并且刑事案件判决前四个阶段都是如此。但是普通刑事案件,国人涉嫌犯罪,只需要向其家属告知,不需要层报上级牵扯那么多部门。由此可知,单一个通报程序,涉外案件就比普通案件繁琐数倍。

况且,有些案子通知不到使领馆的,还要找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你说麻烦不麻烦。

除此之外,审理过程中,如果这哥们不会中文,法院还必须给他安排翻译人员。这翻译人员安排,又是一堆事。

所以,涉外案件办理程序繁琐,对于本来就工作负荷很重的基层司法机关来说,是不太愿意接受这种案件。

鉴于此,我国在外国人聚集人数较多的地区实行集中管辖制。简单说,就是该地区的涉外案件统一指定给某一个基层法院管辖。这样有利于,集中力量处理涉外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培养处理涉外案件的司法人才。

随着外国人群体越来越多,这方面制度肯定会越来越完善,效率会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