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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新闻信息:未成年刑事拘留最多多少天,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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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新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十年后,国家层面首次对该制度颁布的系统性实施细则。

过去多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不力,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就学、就业等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6月1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副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印波对《法人》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符合国际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发展的主流,有利于切实践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确保了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的实际效果。

多省份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情况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林志明律师曾代理数十起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他接触过一些少年时因轻罪入狱,成年后尽管已洗心革面甚至表现优秀,找工作时却因“有案底”而被拒绝录用的人。

6月1日,林志明律师对记者说:“明明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封存,但用人单位往往还是能看到犯罪记录,这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6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出了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不过,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管理失范,监管失序等问题。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相关信息泄露等。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不力,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数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从联合制定规范文件、进一步扩大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范围,明确封存启动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管理。

2021年6月,相关部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曾开展专项调研,发现多数省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维权道路。

今年5月30日,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如果这些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在此背景下,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办法》。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记者注意到,《办法》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定义、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和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办法》要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信息予以保密。另外,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办法》对查询未成年犯罪记录的程序作出了严格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查询主体。没有国家规定的,不予查询;本人可以依申请查询。二是严格查询程序,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记录。三是明确出具证明的形式。四是许可查询后,查询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五是规范查询出口,维持目前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分别提供犯罪记录查询服务的做法。

《办法》还设立了责任追究机制。第20条规定:“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第2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对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不当,或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保障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大学毕业生小龙(化名)在参加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分行的社招后,已通过笔试、面试,却被告知未成年时期有犯罪记录而被拒录。原来,小龙在少年时期曾因“抢”同学书包,涉嫌抢劫罪被刑拘。尽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曾经的“案底”让他丢了工作。

林志明告诉记者,他接触过一个品学兼优的高中生,因被校园欺凌而将同学刺伤,被判故意伤害罪入狱。出狱后他学习法律专业,但因为有犯罪记录,无法考取律师执业证书。

在印波看来,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情况,有几层原因。一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原则性大于实操性,如对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决定等是否需要封存并未细化;其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现行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规定存在冲突,个别公安机关拒绝为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开具证明,相当于反向公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悖于制度规定初衷;最后,法条并未规定有关人员违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的法律责任,导致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成本低,制度实行无法落到实处。

对上述问题,《办法》第15条作出明确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林志明认为,律师、公务员、教师等行业对于任职资格限制较多,不允许有任何犯罪记录,《办法》的出台将给无法圆梦的失足少年更多希望。

6月1日,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刑辩研究院院长、刑法学博士后齐晓伶律师也对记者表示,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发展发育特殊时期,易受周遭环境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次失足,可能毁其一生。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给了涉罪未成年人一次重新起航的机会。《办法》让这一制度真正落地可行,体现出我国“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原则,确保涉罪未成年人“无痕”回归社会。

编审|崔晓林

编辑|白 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