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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叙述一下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多吗,云南杀害女友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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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年前,甘肃一男子被控杀害女友,先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经过两次重审,当事男子被羁押10年后取保候审。36年过去了,由于警方一直未结案,当事人不能申请国家赔偿,也不能确定自己究竟有罪无罪。“我不想把这种不明不白的身份带进棺材里。”

郭先生(后排左)学生时代照片

前一晚会见女友,第二天男子被抓

郭先生是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今年59岁(1961年生)。2020年7月27日下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郭先生说,案发前,他有着幸福的家庭,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女友被害后,他的人生轨迹彻底被改变,双亲也先后含恨离去。

郭先生说,他是家中独子,父亲在当地一家粮站工作,母亲是农民。高中毕业后,他应聘到父亲的粮站工作,“当时有顶班制度,如果不是后来的案子,我很可能就成为粮站的正式职工。”

当时的案发现场,现已被拆迁

在粮站上班不久,郭先生认识了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姑娘小月(化名),随后两人谈起恋爱。“小月和我是同一个镇的,初中毕业,当时在镇上的供销社经理部当营业员。”郭先生说,恋爱期间,他到过小月家,小月也到过他家,最初,双方家长并未反对他们在一起。交往一段时间后,小月称,她父母对两人的交往并不看好,但她本人愿意和郭先生在一起。

2008年,陇南市检察院答复

1984年4月19日下午下班后,郭先生在家吃了晚饭,之后来到小月工作的供销社经理部。“小月平时就住在供销社经理部后面的宿舍。当晚,邻村放电影,我们没有去看,而是在她的宿舍聊到很晚。”聊天期间,小月说她身体不舒服,想让郭先生第二天陪她去医院看看。为避免别人说闲话,两人约定,第二天在就近的成县医院门口碰面。当晚约十一时许,郭先生离开小月的宿舍回家。

甘肃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

“第二天上午,我早早就来到成县医院大门口,等了几个小时都没见小月的人影。”无奈之下,郭先生只好返回。没想到,在成县汽车站,郭先生被几位民警控制,随后被带回当地派出所。

女友被杀害,检方指控郭先生故意杀人

被民警控制后,郭先生问为什么抓他,民警什么也不说,只是反复问他,前一天晚上去了哪里,做了什么。“我一一如实回答,直到那时,我都不知道小月已经遇害。”1984年4月23日,郭先生被刑事拘留。郭先生说,一年后,他才知道小月被人杀害的事。1985年10月9日,因故意杀人罪,郭先生被批准逮捕。



1989年8月,原陇南地区中院重审后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1986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现改为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向陇南地区(现改为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郭某某(郭先生)与小月相识恋爱,遭到小月父母的反对。1984年2月,小月与另一男子恋爱,被告郭某某获悉后不满。同年3月,小月又和成县另一男子交往,被告郭某某知道后更加不满,多次扬言:小月要是和我不成婚,叫她和谁都不成。”并说:“小月和我不成婚,要她答应三个条件:第一,叫她把裤子脱了到街上走两个来回;第二,叫她把我叫哥哥,认个妹子;第三,要把她宰了哩。”郭某某还威胁小月:街上有你没我,有我没你。1984年4月16日,小月去成县给其外祖母烧三周年纸,18日返回街上。郭某某认为小月去成县是踩门订亲,对小月更加仇恨,遂萌杀人恶念。当年4月19日晚上,被告郭某某挖洞进入门市部值班室,乘小月入睡之机,扼压小月前颈部,后又用裤带紧勒小月颈部并进行奸污,致小月窒息死亡。然后,郭某某仿造现场脱逃。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原陇南分院认为,被告郭某某目无国法,报复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被逮捕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因此提起公诉。

案件两次发回重审,被羁押10年后取保候审

1986年12月26日,原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1981年向小月求婚,小月未明确表示同意,但被告人却大耍无赖,将小月据为己有,不许小月与他人恋爱。1984年2月,小月与探亲回家的陈某恋爱,郭某某得知后,将陈的自行车轮胎用刀片割破。同年3月,小月在看电影时与另一名男青年说了几句话,被告人郭某某即将该男子殴打一顿。后小月又与成县一男子恋爱,郭某某更加不满,多次扬言“她要是和我不成婚,叫她和谁都不成”。法院查明郭某某的犯罪事实与检察院指控的相同。


原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报复杀人,手段残暴,情节恶劣,罪大恶极,认罪态度不好,1986年12月28日,原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郭先生不服,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3月20日,甘肃省高院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原陇南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1988年9月19日,原陇南地区中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郭先生仍不服,再次向甘肃省高院提出上诉。1989年3月23日,甘肃省高院再次以“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再次发回原陇南地区中院重审。1989年8月25日,原陇南地区中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原陇南分院补充侦查。

1994年6月20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原陇南分院将案件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1994年6月30日,徽县公安局释放了郭先生,同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009年2月26日,郭先生被解除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7日,华商报记者在郭先生提供的相关卷宗上看到,1994年6月,甘肃省检察院原陇南分院移交的卷宗有以下文字:“经地区政法委研究决定,对郭某某取保候审,继续侦查。”

36年过去,案件仍在“侦查”之中

“我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0年零两个月,出来时,母亲已不幸离世。”7月27日,提起案件对自己和家人的造成的影响,郭先生叹息不已。郭先生说,检察院、法院指控他曾经威胁小月的话,的确是他说的,“但纯粹是他和其他村民说笑时的玩笑话,我不可能杀害小月,因为我们始终未分手。”

郭先生说,他被抓后,大约是1985年的一天,母亲见过他一面,自此再没见面。“听村民说,由于思子心切,母亲整日以泪洗面,原本很健康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最终于1986年含恨离世。”郭先生取保候审前一年,父亲突发脑溢血,瘫痪在床,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很好的照看。取保候审一段时间后,经人介绍,郭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妻子,两人现育有二女一子。郭先生说,在他和妻子照顾父亲一年多后,父亲也因病离世。“直到老人去世,也没得到案子终结的消息。”

“不知道我的案子什么时候能结案,如果法院认为我有罪,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如果没有罪,请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郭先生说,30多年来,他的身份一直不清不白,为此,一家人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儿子的同学经常说,某某某的爸爸是杀人犯,儿子因此产生厌学情绪,学习成绩一落千丈,今年中考估计很悬。”

郭先生说,这些年来,为了讨一个说法,他常年奔走于相关部门之间,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2008年5月5日,陇南市检察院就郭先生的反映答复:你到本院上访,反映1989年8月25日原陇南地区中院对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裁定退回原陇南检察分院补充侦查后,至今无结果。经查阅案卷、与原办案人座谈,该案1994年6月20日原陇南检察分院退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后,徽县公安局再未向检察机关移送。

2009年,郭先生及家人找到徽县公安局,请求对他的案件进行确认再审、对他解除取保候审。2009年2月26日,徽县公安局书面答复:对案件确认审理不属公安局的职能范围;该案在侦查审理期间,历经原天水地区和陇南地区,该局在办案中严格按照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现已解除,但该案还需继续侦查。

由于案件未结案,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2011年9月,郭先生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赔偿他被错误羁押10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11年11月21日,陇南中院以该案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范围为由,驳回了郭先生的请求。郭先生不服,于2012年向甘肃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请求赔偿他被羁押3710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余万元。

甘肃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该案于1994年6月20日退回徽县公安局继续侦查,而徽县公安局认为该案还需继续侦查。行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均未作出终止追究郭某某刑事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书,因此该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本案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郭先生说,他的案子从立案侦查起,历经36年,在没有生效法律判决文书的情况下,被拘留、逮捕关押10年零2个月,取保候审近15年。“因为此案,我没有接成父亲的班;因为案件没有结案,我不能到外边打工,家里的重担只能压在妻子身上(郭先生的妻子在北京务工);因为此案,家里负债累累;因为此案,父母含恨离世……
“我快60周岁了,不知道这不清不白的身份还要背多少年,我不希望将这个身份带进棺材。”7月27日,郭先生无助地说,希望法律能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他究竟是否有罪?又为何在取保候审多年后一直无人问津?

郭先生的案件究竟什么时候结案?7月27日,徽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记者,郭先生的案件正在会商之中,下一步应该会有结果。

7月27日,为郭先生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王飞律师、李显峰(实习)律师介绍,《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七种特殊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包括: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根据上述规定,郭先生的情况符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我们正在开展相关工作,下一步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王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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