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关于建立财产刑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在全市推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和财产刑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这两项制度主要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财产刑,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与被害人或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就诉求无法达成一致等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赔偿保证金形式缴存一定数额款项至公证机构专用提存账户,或将动产、不动产缴存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以争取从宽处理。
这两项制度不仅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重要制度,也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依法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对促进刑事和解、正确适用刑罚、修复社会关系、增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推动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
公证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定分止争功能,在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纠纷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彰显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刑事赔偿保证金和财产刑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的建立,是公证继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后,充分发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职能作用,优化公证服务、拓展服务领域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前期,我市李沧公证处探索出具了全市首份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证书,为李沧区检察院的司法诉讼活动提供了重要证明材料;青岛市市中公证处、青岛市市北公证处与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市北区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有关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合作协议,为相关工作开展积累了经验。下一步,市司法局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业务指引,规范刑事赔偿保证金和财产刑保证金提存公证业务,不断优化公证参与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工作新模式,确保两项制度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编辑 | 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