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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干货速递:刑事代理人与刑事辩护的不同,警官在刑事案件中作用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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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黄晓东,公号:广州律协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

笔者作为一名有近十二年公安工作经验的前警官,一直认为刑事辩护中律师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直到辞职成为律师后才发现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狭隘。优秀的辩护既可以起到四两拔千斤的作用,又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要完成一场完美的辩护,我们必须掌握一定技能。

沟通是个技术活

我的公务员职业生涯中,一提到公安,大部分人都会以为做法制、刑警,办案肯定强吧?其实,对我当律师帮助最大的是在办公室工作的经历,里面的门道不是一般的。

情景

模拟

1

一名律师前往某区立案庭立案,其个人认为法律依据充分,但立案法官坚持不同意,你会怎么做:

1出示法条据理力争

2用各种手段磨或哀求

3我的做法是……

(一)放低姿态,不耻下问。在我们与检察院、法院经办人进行沟通时,大部分律师见面会说“来讲一下”“来说一下某案件”,但是实习时的一件事让我记忆很深:在惠城区法院找立案庭庭长,看见从业十七年的一位律师说:某庭长,我是某某的代理人,今天来和你说一下某个案子。但是庭长眼都没抬说了一句:“我很忙,先等等。”二十分钟后,我实在忍不住进去了,说“庭长,不好意思打扰了,我是某某案的代理人,今天就案件的情况想和您汇报一下。”他示意坐下,五分钟后顺利解决了问题。后来同事和我讲“我知道了,你很谦虚,用了汇报二字。”

再举一例,我有位同事去立案,我碰巧去查案件进度,见他在与一名五十多岁的老法官面红耳赤地争论法条,甚至于手机百度给立案法官看,最后结果还是“不予立案”。我见状,马上明白了,我说“我来吧”,上前先说句:“对不起,法官,我是个实习律师,不好意思,很多都不懂,这个案子立不了也没办法,但我想请教一下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立。”果然,法官一句“你好懂事啊,这样你去补个材料,如果能拿到就可以立了。”看看,多简单一件事,“好为人师”乃人之天性也。以我的工作经验:但凡在政府窗口工作的,他的一项功夫极好,那就是太极,不要想着能用法条或其他强势手段成事。

情景

模拟

2

一名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程序瑕疵,你会怎么做:

1立即提排非

2隐而不发,庭上突然提出,打个措手不及

3我的做法是……

(二)抛弃幻想,化敌为友。大家知不知道,从1998年公开招录公务员至今,每年的竞争比例都在上升,所以有学者讲:最优秀的人都在体制内。我非常赞同,但为什么会讲我们要抛弃幻想呢?

你们知道检察院有公一公二甚至于更多区分,他们每一个人一年办理的专项案件有多少?就我们专业的刑事律师,估计40-50件已很多了。那你想在庭上突袭?公安法制员一年审多少案件?……你想突袭?不可能,为什么呢,君不见不管1、2个律师或50-60个律师,公诉人呢,2-3个。而且应对自如,从不会哑口无言。因为他们办的案子太多了,什么辩点没听过,什么律师没见过,大咖或其他,什么诉讼技巧没见过,所以我说要突袭是个幻想。

何况法院还有一个补充证据的程序,这也是好多家属不理解的地方,通俗点讲是上台打擂,打不赢我回去练练再来。尽管不合理,但我们必须去适应它。而我们的做法一般会在约见经办检察官时将阅卷所想所得,特别是程序和证据问题,如实相告,他们一般来一句:“黄律师,你排非还是做无罪?”我答:“都不是,只是提出来供参考,看能否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一下。”结果可想而知。虽然这也不同于国外的诉辩交易,但在某些程度上有所类似。

程序是个指挥棒

1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

我听过有许多同行律师说,侦查阶段律师就是递个话,做不了什么。其实我们有个说法叫“37天黄金救援期”,这是指延长拘留至30天加上7天逮捕时间。我所经办的案件大都在这期间内取保,在“37天黄金救援期”不成功,后面将更困难。在这前30天内,侦查机关一般会在到案时讯问一至二次、拘留后24小时问一次,三天后延长拘留时问一次,之后根据需要问1-2次。

那么我们需要的是在这30天内保证每周一次,主要了解侦查方向,一般我会进去以讯问的方式进行,基本上好多当事人都会在第一次问同一句话:“你真的是律师吗?我感觉你像警察,因为你问的与公安一样。”每一次会见都尝试了解侦查方向,有利于法律意见的形成。也有人经常质疑我,没阅卷何来法律意见,那我只能说估计你会见次数太少了。在这里,必须提示本阶段要做到“三不四必。

三不:一是不与家属带关于案情的内容,会见完也不告知具体案情,只讲因何事被拘;二是不承诺,这会带来无穷的后遗症的;三是不见被网上追逃人员。

四必:必在笔录中写下“你一定要如实供述,配合调查”;“必在逮捕阶段约见经办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注意不是取保申请)”;“必问到案经过”(可以发现是否特殊情形下的自首);“必告知不能倒签任何文书时间”。而到呈捕时一定要约见经办人时,而且要抓准时间,尽量争取见面,只开个头,尽量多听,可推知经办人的一些思路。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

我见好多同行,多名被告人的只阅本人供述,旁证和诉讼卷不看。我建议大家阅卷最少二次以上,四次最佳,注意是全案,不是部分。我们从事公安法制工作的,养成了一定的阅卷习惯,第一次主要了解全案,但在这过程中有一个要点是审程序,这个可能没有一定的历练很难做到,只能慢慢来。比如:现场勘查、搜查等相关手段会不会在立案前,由于事发突然,在实践中较常见,这几年少些。每一个时间的涂改都会告知你真相。再比如,会不会同时讯问被告人?又如,扣押物的

笔者办过一个抢劫案,辩认笔录中提供的十二张相片中只有嫌疑人一个光头,时隔半年,还能认出出租车司机,根本不可能。之后的阅卷则一定要细,对每一个疑问作好标注,找起材料来也会一清二楚。我曾经代理过一起无罪辩护的案件,四名被告,公诉人出示第一组书证就有23份,大都为省、市、县文件,一口气读了十多分钟,我们面前又没有电脑,几个同行都只发表一二个证据的质证意见,我却对其中17份证据的关联性发表了详细的意见。其实,阅卷次数多了自然会印象深刻,公诉人一读我便知是哪一份材料,我当时有无疑义。所以,多阅卷极有必要,而且我每阅一次都会找到新的突破。

我每一个案件必约见经办人,其实现在的检察官挺喜欢我们律师提案件相反的意见,正如某个不起诉案中,检察官说“黄律师,如果不是你提出来,谁想那么细,我们那么多案子,你的意见是正确的,避免了我的过错。”我们在帮他们纠错,不是挑刺。所以我基本上都会将我阅卷发现的证据、程序瑕疵一一列明在法律意见中,包括基本辩点和量刑情节,有同行说,那不是会让他退回补充完善吗?其实即使到了法院阶段依然会有补充材料的机会,我的目的在于:量刑及量刑情节。我的案件除了无罪辩护外,基本在庭上没有过多的交锋,我认为自首、未遂等重要情节都已在审查起诉阶段完美解决,并已写在起诉书中,那么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基本百分百了,所以“化敌为友”,营造法律职业共同体。

3审判阶段的律师工作

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让法官对你产生信任感而不反感。必须在法官面前谦逊,不要无理取闹,我见过一个律师,庭前会议法官问他排除哪些证据,请说明,他来一句在案全部证据,连问三次都是。可想而知,法官的内心是怎样的。我觉得有两点做法一般都能让法官满意的:一是将复杂案件,特别是受害人多,证言多的案件以图表式给法官,既能将案卷化繁为简,又能让法官清晰明白我们想说什么。二是使用诉讼可视化,通过图表的形式,让法官清晰明白案外的工作流程,即嫌疑人的行为模式。因为这大都是法律之外的东西,法官也不一定全懂,我们以图表式更清晰明了。

律师必须是“百晓生”

我们家乡有句俗话,叫什么都懂一点的人叫“百晓生”,其实确实如此。作为一名律师,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或培训,并通过司法考试,法律那些事谁人不懂,水平也相差不远。但为什么,有的同行能做得出众?我发现办理刑事案件,谁掌握法律之外的东西谁就占主动,我们叫它涉案的工作流程。每个案件都会有,比如我说几个词,估计没多少我懂。“统方”“哈希值”“阿里妈妈”“蚂蚁贷”等等。其实说白了就是必须全面了解涉案人员的工作流程及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同时加上细节决定成败,不能放过任何可能,下面以两个案例作解释。

1职务侵占案检院撤回起诉

当事人被关押488天,该案被评为2018年业务成果奖。这是一起新型案件,检方指控被告人利用天猫运营高管职务之便,用蚂蚁贷及申请专款等方式进行职务侵占。该案法律上没有难点,职务侵占就是难在其行为方式,当初我们花了近二个星期,碰巧另一个案件被告人系淘宝培训师,我们才弄懂了整个流程,制作多份图表和数据提交法庭。一是贷款的钱由于捆绑公账,无法直接到达私人账户,所有款项都是经申请而批准的。二是一部分款无法报账系原开设天猫为邀请制,现为准入制,需要找小二打点。三是所做司法鉴定不真实、不客观,有一部分明显注明报销机票也说侵占。其实,本案的成功,在于我们清晰让法官弄清楚了涉案流程,而嫌疑人在其中无法获利。


2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废铁机械公司员工串通报关人员以低报方式走私废铁出口,公诉人指控该员工受老板指挥而为,证据只有一对一口供,即员工供述是,老板否认有参与,但他们却在同一个群中有讨论过相关事宜,应该讲,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我接手后,老板一直和我说那些只是聊天,不作为证。我都不信,法官怎信,但我始终认为一定要从根源上铲除法官的疑虑,不是剪枝。我看了三次案卷终于有所获,一是手机扣押时串号不对应,与鉴定的手机串号不同,少了一个数字,无法证明同一性;二是对于电子数据鉴定,我不懂很多名词,便一一查询和请教数据专家,终于发现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在做电子数据鉴定时,并没有先固定手机哈希值,只将提取的数据测了哈希值,哈希值是证明数额同一的唯一证明,也就是扣押的手机无法证明属于当事人,也就是所有电子数据可能与本案无关,这就是从根源上否定了该证据。

“刑事辩护中,每一个案件的辩点都在那里,关键你能不能发现并运用好它。”这是我从事刑事辩护一直坚持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