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可能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被认定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在是否可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层面,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足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成立与否的证据,而间接证据则仅反映了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个片段或过程,无法假以直接确认相关事实是否成立,而需要有其他间接证据进行佐证。其中,直接证据既可以包含积极的案件主要事实,也可以包含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
通常而言,直接证据的相关性要强于间接证据的相关性,但其真实性却极有可能低于间接证据。以被告人口供为例,口供内容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过程,但口供本身却可能因系刑讯逼供产生而丧失真实性。
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分类的重要意义在于二者的司法证明方式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同时,“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而对于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在认定过程中还需要对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进行补强,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文丨陈雨露律师 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