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一切官司,都是证据为王。如果没有证据支撑,就算你再有理,也不会获得法庭支持。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虽然都是事实,但只有证据支撑的事实,才能成为被法庭认可的法律事实。因此,我们打官司,就必须要有非常强的证据意识,这其中就包括收集证据的意识。今天,我们重点来谈刑事证据收集三规则。
规则一:全面取证规则。即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尽可能的全面调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证据形式不仅要穷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也是确保正确判案的前提。全面取证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作了详尽的规定。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案件证据的八个种类,分别是:
(一)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二)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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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我们也需要了解。根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特别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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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合法取证规则,即要求取证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方法得当。主体合法要求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的准许;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生理上、精神上有陷缺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等。
规则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控告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控方举证不足,则将承担其主张或控告的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被告人不负证明其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的责任。现在,很多地方强调“认错认罚”程序,但这必须要建立在完全、绝对自愿的基础上,而不能有丝毫的强迫和引诱。否则,严格来说,也是“自证其罪”。
最后,我再次强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收集刑事证据的这三个规则,你一定要知道,一个不能忘!在官司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自己的律师,从这三个规则入手,为自己或者为自己的亲人赢得公正审判。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