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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内幕解说:刑事诉讼书证盖章二名制作人签名,公文书证 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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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论法:公文书证

原创 张玉鹏律师





















以案论法:公文书证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樊莎莎律师以所办案件宣传法律规定)





案件简况:


2022年5月6日,一辆大卡车行驶不慎,将街道路边一刚刚安装完成,尚未交付使用,而是由甲施工队安装垫付全部费用的,交警劝导教育岗(实际是遮阳伞)撞坏,价值3万元,需重置。



案件争议焦点:

一,谁是当下这个遮阳伞的产权人,即把钱赔给谁才合适?


二,遮阳伞价值,需要司法鉴定。




甲公司认为:

自己垫付全部款项安装,安装好尚未交付交警部门使用,当下产权当然暂时归自己,损害赔偿款当然要归自己。



可是,加害方,主要是保险公司,认为财产暂归甲公司,证据不足。


认为仅有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即证明该遮阳伞尚未交付交警部门使用,产权暂归甲公司的证据,

是有一些证明力的证据,但对此仍有疑问。

认为交警部门属于准涉事方,尽管其所出证明,类似于公文书证,但此书证的证明力仍不足!













一,公文书证的一些常识介绍。



1,什么是公文书证??

是指官方,
以公文的形式出具的证据,
它属于书证。


再具体描述,

公文书证,

是国家机关,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其职权范围内,

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再细说,

书证,

是指以其内容,

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

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公文书证与书证的关系,它们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3,公文书证有什么特点?

它是,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
公文书证规则是:

(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
对其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体,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证明力;

(3)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印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
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公文书证的一些常识介绍完了)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樊莎莎律师义务宣传)

































二,某交警大队主要职能





三,本案交警大队出的书证,是否符合公文书证的条件??证据力如何?


大家看到,交警大队职责第二条,就是,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该大队,依据自己的职责,作出的如上证明,应属于公文书证的范畴,

即:

国家机关,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其职权范围内,

制作的文书!



其证据力是:

推定为真实。

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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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对公文书证效力的评价。



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114条 规定,

国家机关,

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在其职权范围内,

制作的文书,

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本条说明,

公文书证,可被推定所记载的事项为真实的!!可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

是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

国家机关不用说,

按照国家机关管理或者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组织一般有,共青团、妇联、工会、行业协会等等,这些组织,均具有公共信用或者社会公信力,均可以成为公文书证的制作主体。



公文书证,是适格的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

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作出的。

!!!!!


非依照法定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方式的文书,不具有公文书证的效力。

!!!!!


虽然公文书证一般推定为内容真实,但是允许以相反证据加以推翻。

这一点,在法庭的质证阶段,应给予充分的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91条规定,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

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

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

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五,证据证明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也就是说,在不同证据相互矛盾的时候,或者难以选择哪个证据为优先之时,如何确定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原来的法律规定,仍然是有借鉴意义的。






(2)鉴定结论(类似于公文书证)、现场笔录(类似于公文书证)、勘验笔录(类似于公文书证)、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书证的原件、物证的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司法机关(包括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类似于公文书证),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

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

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六,法院认定公文书证的效力,总体说,也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文书证,

真实性不能仅凭签章及外观推定,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证据提出时间、当事人此前是否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公文书证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等情形综合判断。


















七,再附带介绍私文书证一些常识。





1,什么是私文书证?

公文书证以外的文书,包括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主体制作的书证,或者是国家机关,
依据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外!!一一一制作的文书。







2,私文书证规则:

(1)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2)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3.区分公文书证、私文书证一有什么意义??

在于公文书证具有公信力,其记载事项推定为真实。


故主张以公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

无需对公文书证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应当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







而私文书证,则不具有此种公信力。


故,主张以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




当然,如果私文书证上有制作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在形式上推定为真实。


但此时并不意味着该书证在实质上就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法官需要根据该书证的关联性等因素,并与其他证据相结合,


而形成对待证事实的心证。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樊莎莎律师义务宣传)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