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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发布:刑事八类证据,循证医学证据的特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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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孤证,就是单一的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孤证是不能定案的。

科技发展使得金融交易更加方便,但也更加危险。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诈骗,一不小心给别人转账,扫个码就掉入了犯罪分子的陷阱。

报案想要追回钱财也不是那么简单,口说无凭得有证据才能证明是真报案而不是假报案,这种时候给犯罪分子的转账记录就很重要。

那么,有转账记录就可以说是证据么?在法庭上是否可以当作证据来使用呢?转账截图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债权、债务问题

1.欠钱找不到人

2017年6月,佛山的一名女子新婚在即,为了庆祝,刘某通过某信向一家蜜月公司的负责人曾某转账3.44万元,订购了6天5晚冲绳游轮游的服务。

但是没多久刘某订购的服务项目因海上强风大浪被迫取消,刘某向曾某要求全额退款,但是曾某却未全额退还刘某支付的预付款,还不回消息玩起了失踪。

刘某无奈之下只能将曾某告上法庭,但是原告刘某出示的证据只有与一个某信号的聊天记录,虽然聊天记录内容与她反映的事实一致,但如何证明这个某信号就是曾某本人是个大问题。

法院检察人员通过该蜜月公司在工商局的备案联系电话搜索添加某信好友,显示出的某信号与原告出示的头像、昵称均一致。考虑到该蜜月公司是一人公司,曾某是唯一股东,法院采信了聊天记录反映的内容。

2.孙先生的糟心事

孙先生最近忧心忡忡,两年来,他陆陆续续通过某信转账借给朋友丁先生12万元,盖因两人是好友,孙先生也没有想着让丁先生打欠条。但是多次催促下丁先生迟迟不肯还款。

孙先生只好找了个律师请教如何要回钱,律师仔细看过二人的某信转账记录,丁先生的某信账号并非实名,而是一个公司名称。也就是说孙先生的证据是孤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那么法院不会采信,钱也就要不回来。

于是律师建议他要尽快再补充、固定证据,在律师的指导下,孙先生分别在某信、短信里给对方发去信息,大致内容是:“丁某某,我是某某,我在什么时间借给你,合计多少钱,请你尽快归还。”

值得庆幸的是,丁先生并不知道孙先生已经打算提起诉讼也没有提防,在短信和某信上都回复:“有数了。”之后按照律师的指导,孙先生又给对方打去了电话,在电话里进一步确认借贷的事实并进行电话录音。

孙先生将到手的证据都提交给法院,因为有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审理的很顺序,孙先生借出去的钱也大致都收回来了。

二、如何来维权

1.首先要有证据

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那么,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肯定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第一个案件中,刘某仅有一个某信号和聊天记录,按理说是不能定案的。但是法院查明该蜜月公司在工商局的备案联系电话,通过搜索添加某信好友,显示出的某信号与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致。

经查证该蜜月公司是一人公司,曾某是唯一股东,所以法院查到的证据可以作为原告证据的补充。两者相加,不算是孤证,所以才能够定案。

2.证据合理合法

第二个案件中刚开始孙先生也是只有转账记录,而且不能确定对方身份是否是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专门就证据补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中之一就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孙先生的转账记录就属于第三点。

此后孙先生经过律师指点,得到了电子借条和录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孙先生后来得到的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链齐全且经过法院审理,证据真实有效,所以才能迅速立案把钱要回来。如果没有后续证据,借出去的钱大概率是要不回来的。

三、立案证据也要真实有效

除了以上案例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件,都因为证据不全、是“孤证”没办法立案,这也提醒我们日常生活中转账消费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

就比如某信转账、日常某信金额的,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某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为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某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的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单凭一张转账记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这也说明一件事,如有借款等事件还是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比较靠谱。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