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证着力点
二、质证方式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三)鉴定意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
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和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质证
(五)视听资料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和复制的份数;提供复印件的,是否附有无法提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的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过程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非法行为;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和删改的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六)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域名等)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经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和清单,并应当由相关人员的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远程调取的数据,是否注明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改修改增加等情形;
4.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
5.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