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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动态速递:刑事照片属于哪类证据,刑事证据质证规则

阅读:

一、质证着力点

  1. 非法证据排除
  2.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3. 证据内容的关联性
  4. 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5. 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矛盾有无合理解释

二、质证方式

(一)物证、书证

  1. 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两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员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 收集方式、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过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是否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和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信息是否注明清楚。
  3. 在收集、保管、鉴定的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 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做DNA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进行比对。
  5.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1. 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能力、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 有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4. 询问是否单独进行;
  5. 询问笔录的制作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笔录是否进行核对并签字;
  6. 询问未成年人时,是否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是否到场;
  7.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的情形;
  8. 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三)鉴定意见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

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和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质证

  1. 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勘验人、监察人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 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提起勘验和检查的事由;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等的位置情形、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理由,前后情况是否存在矛盾。

(五)视听资料

1.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

2.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和复制的份数;提供复印件的,是否附有无法提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的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过程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非法行为;

4.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5.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和删改的情形;

6.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六)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域名等)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相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经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和清单,并应当由相关人员的签名,没有签名的,应当说明原因;远程调取的数据,是否注明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改修改增加等情形;

4.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

5.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