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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追踪知识:刑事公诉一审阶段辩护,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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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要: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第一审普通程序分为庭前审查、庭前准备、庭审程序三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审程序需要按照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的步骤进行。同时,对于企业主要涉及的单位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别的诉讼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先辩护”需要了解刑事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对于企业而言,需要格外关注单位犯罪审理程序,本文即是针对上述内容展开的相关介绍。

一、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判的条件而在开庭前进行的审查活动。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开庭审理、退回人民检察院、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受理。

二、庭前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在开庭前需要做好下列与开庭有关的准备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庭前会议的作用是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归纳事实、证据焦点,进而推动后续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法庭审理

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一)开庭

宣布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依次做好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宣读法庭规则;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在开庭后,由审判长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件的

(二)法庭调查

指合议庭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当庭审查、核实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法庭调查需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发问;审判人员既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开始审查、核实证据,任何证据未经庭审核查,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法庭辩论

指由控诉方和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定、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辩论。

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控辩双方可以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多轮辩护。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指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就自己是否有罪及罪行的轻重当庭进行最后辩护。它既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又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五)评议和宣判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

合议庭评议时需要将各种意见和决议计入评议笔录,如果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计入笔录。对于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难以对案件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一律进行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前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四、单位犯罪案件审理程序

(一)诉讼代表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 代表人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如果该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如果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二)财产处理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尚未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三)单位解散

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五、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规定,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办案期限,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一审办案期限。

可能判处死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刑事诉讼法》第 158 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审判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