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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信息:刑事法庭辩论策略,律师辩论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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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其庭审中的法庭辩论,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诉讼环节。这一环节,对当事人各方深入阐述诉讼观点,深入辨析案件事实,准确界定各方法律责任,正确适用法律政策,从而形成于事实法律有根有据,实现公平公正的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基于多种原因的消极影响,律师作为不同案件中当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不清楚所代理案件的相关事实,不熟悉涉案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不能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及时有效应对,缺乏代理案件必须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不具备和办案人员良好的沟通能力,等等,不一而论。这些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代理案件的效果,严重者甚至损害律师队伍形象。有的还引发了被代理方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出现投诉、要求退费等干扰律师业务正常发展的不良事件。因此,全面提高律师的法庭辩论水平,努力增强律师相关的诉讼代理能力,对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队伍的良性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从近些年的诉讼实践看,律师要做好法庭辩论,应当具备以下六种技能。

一、把握案件关键环节,详细知晓相关事实证据的能力

诉讼案件中,决定最终审理结果的主导因素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代理律师,无论是法庭举证质证,还是最后的法庭辩论,其庭上发言观点的

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事实都比较繁杂。特别是那些重特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尤其是涉及多个罪名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常常堆集如山,难以理清和分辨。但作为代理律师,必须清楚地知道,案件再复杂,卷宗材料堆积再厚,涉案罪名再多,每起案件、每个罪名,在所有的事实证据中,总有一些是对案件定罪定性量刑起关键作用的。把握这些关键证据,紧紧抓住这些关键环节不放,做到在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中纲举目张,才能在辩论环节中抓大放小,有的放矢,赢得辩护工作的主动。比如诈骗案件,其核心要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起案件中,如果没有对应的证据作为关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不能最终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实践中,辩护人曾经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2018年到2019年,国际油价长时间下行。位于浙江某地的一家国有石油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的业务员辛某,为减少亏损并给自己增加经营业绩,急于将手中库存的5000吨柴油出手,便找到了天津滨海某民营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帮忙。双方口头约定,天津公司李某先亏本经营,接下浙江公司辛某手中的5000吨柴油,双方采取赊销的方式进行合作,李某以后一批油出售款项,向浙江公司支付前一批油款。这样长期合作,待国际油价上扬后,天津公司便可赢利,从而实现双方共赢。此后,辛某和李某分别代表各自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和2018年12月上旬,签订了数量分别为5000吨、11000吨两份《油品购销合同》。此后,李某在明知亏本赔钱的情况下,将第一批5000吨柴油出售,又筹集其他款项,向浙江公司及辛某支付了第一批油款。此后,国际油价继续下行严重,考虑到公司效益和损失,李某只好将第二批油料出售少许,用于公司运转,其他油料或用于保理,或以其他方式暂时存放,因而没能继续支付浙江公司油款。由于没能及时收到价款,浙江公司及辛某也没有向天津公司及李某发送第三批油料。此后,李某一直没有支付前述浙江公司的第二批油款,浙江公司遂以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报案。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诉至浙江某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本案的所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浙江公司油料款的行为,这是本案不能定罪的关键。辩护中,辩护律师结合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紧密围绕李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关键环节,从浙江公司及辛某主动交付油料、同意进行赊销,李某亏本支付第一批油款,国际油价连续严重下行,李某的目的是期望通过长期合作进行赢利,李某向辛某告知了公司经营亏损等业务状况等五个方面,就这一问题向法庭详细进行了阐述。法庭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李某做出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判决。应当说,这起无罪判决,辩护意见中对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关键环节的充分把握和论证,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二、紧密围绕辩论中心,具有清晰明确的举证质证能力

任何一起案件,站在代理律师的角度看,总能从不同角度找到案件中于己方有利的辩点,这些辩点,恰恰是法庭辩论过程中,代理人要着重阐述的辩论中心。代理律师围绕这个中心所作的相关发言,如果能够得到庭上合议庭成员的认可,就极有可能得到对己方有利的裁判。

实践中,法庭审理中有两个最为重要的环节,一个是举证质证环节,一个是法庭辩论环节。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作为法庭辩论的铺垫,始终服务于后者;而后者是前者观点的集中和升华,通过集中全面的阐述,最终形成对全案完整详尽的辩论意见,供法庭采纳,形成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从上述环节不难看出,代理律师对法庭辩论中心内容的完美展示,离不开有力的法庭举证质证。一场成功的法庭辩论,成败的关键其实早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就已经埋下了伏笔。因此,举证质证是否清晰,对应观点是否针对案件要害,与后面法庭辩论观点是否紧密衔接,相得益彰,就成为代理律师重要的业务技能之一。

在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案件的关键证据是一张转账支票。公诉机关根据案卷中的司法笔迹鉴定的同一认定结论,认为支票为涉案被告人张某书写,进而指控其为挪用公款案的第一被告,和其他两人一起被提起公诉。辩护人在多次会见张某的过程中发现,张某始终对填写转账支票一事予以否认,对笔迹鉴定的“同一”结论,也不认可。经进一步仔细审阅这一笔迹鉴定意见,辩护人发现,这份鉴定意见在委托手续办理,比对样本提取,样本比对字迹选取确定,甚至笔迹鉴定形成过程等,多方面都存在问题。

基于上述情况,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经过阅卷,首先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对涉案笔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申请发出,石沉大海,公诉机关不予理睬。为此,辩护人复制了与该项笔迹鉴定相关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专程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向全国知名的笔迹鉴定专家邹明理教授进行咨询请教。邹教授根据案卷材料,对该笔迹鉴定意见进行了全方位审查,提出了否定原鉴定结论的咨询意见。

工作至此,辩护人综合考虑全案的辩护工作,决定把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力争通过举证质证,否定公诉机关提供的笔迹鉴定意见,从而让案件在转账支票不是张某书写这一关键环节上,实现对被告人有利的逆转。为此,辩护人做了大量开庭装备工作,包括依法向法院申请让邹明理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涉案司法鉴定专门问题作出说明;要作出笔迹鉴定的鉴定人员出庭当庭接受询问;向法庭提供经过充分准备的书面质证意见。

法庭审理进入对笔迹鉴定意见进行举证质证程序后,辩护人在对鉴定人员进行当庭发问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发问,向法庭证明了该项鉴定在委托手续上,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接受社会机构鉴定,需要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出具相关的手续”;让被告人连续多遍抄写鉴定内容作为样本,违反鉴定规范;鉴定人对样本字迹选取出现重大失误;鉴定比对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明确提出法庭不应当采信该项鉴定意见。在此基础上,邹明理教授以结合该项笔迹鉴定意见,从7个方面对其存在的问题作出了专门性说明,进而从专家角度当庭对该份鉴定提出了否定性意见。经过辩护人和邹明理教授相互配合,有力质证,法庭最终否定了检察机关作为关键证据的这份笔迹鉴定意见,法院也做出了对被告人张某有利的判罚。

三、敏锐抓住庭上契机,针对对方薄弱及时进攻的能力

法庭上的辩论,是对立的涉案双方论点的互相展示和碰撞。正是辩论中双方你来我往的观点碰撞,让合议庭成员逐渐明辨了案件的是非曲直,明确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形成了自己的裁判观点。实践中,案件性质不同,案卷证据材料不同,争议的焦点也大不相同。作为代理律师,要善于在纷纭复杂的证据材料和对方的众多辩点中,敏锐地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而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予以反击,揭露和击垮对方观点,充分阐述己方的辩论意见,进而形成对自己有力的法庭辩论态势,最终实现于己有利的辩论目的。

比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结婚后时间不长,男方便有出轨行为;且在女方产后哺乳期间,男方还存在家暴行为。女方无奈,在孩子出生后一年,便提起了离婚诉讼。在前期的法庭调解过程中,男方一直表示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但由于双方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加之其他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庭在调解失败后只好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男方为了达到少付抚养费之目的,突然在法庭上改变诉讼策略,提出由他来抚养孩子,且无需女方支付抚养费。面对男方突然“变被动为主动”而改变的诉讼策略,女方及其代理律师如果单纯以孩子太小,更适合由母亲抚养为由而反击对方,虽然在法律上能够有理有据,但这种常规性的辩论反驳,总体感觉苍白无力,更何况男方还可以女方没有工作、无稳定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男方的诉讼策略予以及时有力的破解,有理有力地捍卫女方对孩子的抚养主张,为法官的利我裁判提供有力支撑,是对女方代理律师临机应变能力、敏锐分析总结能力、及时反击能力的重要考验。辩论过程中,女方代理律师经过全面紧急梳理案件事实,对男方的这一临时变更的诉求有力地进行了反击: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简单阐述孩子太小,更适合随女方生活这一基本认知;另一方面,又紧密联系案件实际,从多个方面清晰地阐述了为什么说孩子不适合交男方抚养、且男方事实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资格。发言时,女方代理律师娓娓道来,从男方婚后不久便严重出轨,讲到其对家庭、对孩子没有起码的责任心;从男方对抚养费用的斤斤计较、抚养费长期分文不付,讲到其早就不履行作为一个父亲的应尽抚养义务;从男方对孩子日常生活,包括生日、体检、生病、疫情状况等方面的漠不关心,讲到其对孩子没有起码的感情和责任;从男方的屡次家暴行为,讲到其不具备作为一个父亲、丈夫应有的宽厚和仁爱;从男方无端提出做亲子鉴定,讲到这一做法未来可能对孩子造成的巨大伤害,等等。

法庭上,女方代理律师清晰实在、有理有据,及时有力,切中要害的发言反驳,从事实证据、人情事理、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全方位阐述了不应当由男方抚养孩子的理由,揭穿了男方既不愿意抚养孩子,又不愿意支付相应抚养费的险恶诉讼策略,有力地捍卫了女方的诉讼主张。其辩论效力远超出了单纯以孩子小、更适合女方抚养这样一个人所共知的通常法定事由主张所产生的辩论效果。

四、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精准充分阐述辩论观点的能力

法庭辩论,其最终目标是在法庭举证质证的基础上,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充分辩论,让法庭更加清楚地明辨案件事实,明确各方的诉讼主张及其依据,从而在裁判中准确认定事实和法律,做出正确裁判。基于这样的认知,一定程度上,法庭辩论就成了案件庭审双方的“角斗场”。哪一方辩论观点阐述的思路清楚,逻辑清晰,抓住关键,能够让合议庭成员听得明白,哪一方就有可能赢得法官的认可,在辩论中占有先机,就有机会在最后的裁判中得到支持。因此,较强的逻辑思维,精准充分的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庭致胜的重要因素之一。

比如,有这样一起案件:2012年10月16日,受国家煤矿企业整合政策影响,某国有企业TY公司准备出售位于N省E市的XH煤矿。与此同时,位于N省E市的当地煤矿企业TH集团,为实现煤矿整合目标,正意欲收购煤矿。双方一拍即合,D某某作为TY公司代表,与对方签订了TY公司以3.78亿元向TH集团转让XH煤矿全部股权的协议,且为保证交易,TH集团先支付了5000万元的预付款。该协议签署前,TH集团曾与TY公司签署了一个价款为8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但接着又以价格过高为由,要求TY公司以3.78亿元为准,双方签署协议,声明将原8亿元价款合同作废。

在双方签署的价款为3.78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确认交易价格为3.78亿元,认定TY公司已经支付了原储量报告约为2750万吨的资源价款,并约定以新的储量报告为准。此后,根据协议关于新的储量报告的要求,D某某和某勘探队负责人L某某签署了委托协议,以25万元的价款委托L某某出具新的储量报告。L某某在收到款项后,将出具储量报告的工作转交YLC、NLP办理。二人根据L某某提供的数据资料,制作了《生产勘查报告》,标明XH煤矿储量约为4200万吨,并按L某某的要求,于2012年12月17日加盖了具有高级勘探资质的第9勘探队的公章,D某某同时收到这份《生产勘查报告》。本案一审审理开始,公安机关开始对涉案XH煤矿储量进行验证,后勘探机关出具了该矿现储量为约3400万吨的储量验证报告。

转让过程中,TH集团于2012年11月底之前,依据价款为8亿元(双方已经声明作废)的转让协议和DWX提供的《生产勘查报告》,办理了银行贷款,并支付了煤矿股权转让价款。

2020年5月,经DWX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E市检察院以D某某、YLC、NLP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9勘探队构成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所有被告人均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D某某、YLC、NLP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D某某及YLC有期徒刑2年, NLP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判处第9勘探队构成提供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D某某和第9勘探队不服,依法提出了上诉。

本案中,D某某的代理律师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均为其作无罪辩护。特别是在二审开庭审理中,辩护律师从八个不同方面入手,总结了D某某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得到了公诉方和法庭一定程度的认可。这八个方面的辩护观点是:从本案的犯罪构成条件看,上诉人D某某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D某某没有教唆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更不是本案的共犯人员;从制作涉案报告约定形式看,D某某和L某某法律上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D某某是涉案报告的接受方,而不是提供方;本案中真正需要煤矿储量报告的,是意欲保留其煤矿整合主体资格的DWX及其TH集团;涉案生产勘查报告并没有达到买卖煤矿所要求的储量证明文件标准,还不能称之为证明文件;本案涉案报告的出笼,截至目前并没有造成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对D某某定罪处罚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该案在涉案报告的使用情节环节上和D某某没有关系;全面考虑本案的办案效果,也应当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上述八个方面的辩论意见,逻辑清晰、内容全面、观点鲜明,让人一听就懂,一看就明,一定程度得到了检察员及旁听人员的认可,收到了较好的庭审反响。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发回重审。这样的辩论,即使法庭不能当庭改判D某某无罪,最低限度也会采纳检察员的诉讼意见,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在目前二审刑事案件普遍开庭率较低,维持原判概率较高的情况下,该案通过开庭,一旦被发回重审,实际上是为最终裁判认定D某某无罪,赢得了一次机会。

五、能够进行换位思考,和办案人员有共情共识的能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辩护工作的全程性。如果把庭审中的法庭辩论视为辩论的核心和“戏眼”,那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进行的诸多辩护工作,诸如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等等。这一系列的具体工作,都是服从服务于最终的法庭辩护工作,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作为主导办案公权力行使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每一阶段的意见,对最终在法律上决定案件的结果,同样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种办案现实,要求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意见,越是最大程度地得到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认可,案件就越有可能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而做到这一切,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辩护律师要善于就案件相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充分地沟通交流,力争辩护意见为办案人员所接受。而是否具备换位思考能力,能否和办案人员在案件的重要和关键环节沟通时共情共识,对案件的最终走向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一个合格的辩护律师,必须具备和办案人员共情共识的能力,通过沟通交流,让自己的辩护观点得到采纳,进而有力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一起涉案金额为6万多元的诈骗案件中,辩护人在接手案件时,审查起诉工作近乎结束,案件没有进行认罪认罚程序,公诉机关计划移送起诉,且量刑建议是5年有期徒刑加罚金。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通过阅卷,辩护人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没有任何问题,且公诉机关建议量刑5年有期徒刑于相关法律也并无不妥。辩护人进一步了解得知,案件之所心没有进行认罪认罚,没有被害人的谅解,根本原因在于诉辩双方在案件的沟通环节上存在问题,并由此造成被害人一方也对犯罪嫌疑人一方不满。而实际上,本案涉案金额较少,款项已经追回发还,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通过适当补偿求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公诉方量刑建议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犯罪嫌疑人很大可能会争取到缓刑。基于这些认识,辩护人阅卷后第一时间联系到主诉检察官,在及时阐明并认可检察官对案件事实定性,甚至量刑建议等办案结论的前提下,进一步和检察官深入进行了沟通。特别是辩护人通过讲明自己也曾担任过检察官这一经历,对公诉人的前期工作表示了充分理解,进而改变了公诉人前期对辩护律师的片面认知。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结合案件实际,特别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能的办案效果,明确告知公诉人走认罪认罚程序,且辩护人愿意和被害人见面沟通,代表犯罪嫌疑人真诚道歉,并另行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些沟通工作,通过换位思考,得到了公诉人的共情和充分认可。公诉人不仅同意了辩护人认罪认罚的建议,而且愿意出面联系被害人,争取让对方和解,并出具谅解书。在公诉人的帮助协调下,辩护人不仅和被害人进行了沟通,代表家属向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出具了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又和公诉人进一步交流,建议检察官修改量刑建议为3年有期徒刑,也得到了公诉人的认可。最终,经过法庭审理,本案以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相应罚金结案。

应该说,本案中,如果没有辩护人作为辩护人和公诉人进行共情共识的深入沟通,没有换位思考后对办案人员的真正理解,案件绝不会取得如此理想的辩护效果。

六、结合案情准确解读,有让法律政策为我所用的能力

最近几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导之下,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推出了许多重要举措,有的措施还通过国家权力机构立法形式予以确认。诸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制度、新的取保候审措施相关规定等。这些新的法律制度和办案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新时代法治文明建设,促进法治建设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实现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何能够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政策规定,让法律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律师的代理和辩论工作,就成为每一名代理律师的基本功。

比如,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人在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情,及时根据公安部、最高检关于取保候审工作的最新规定,特别是其中关于“有无现实危险性”这一逮捕的决定性条件,视情积极主动地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特别是基层办案机关受理管辖的刑事案件,这方面工作如果及时到位,对法律政策解读精准,其取保候审的成功机率应该更大。

又比如,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涉案数额小、犯罪情节轻,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程度低,社会危害性有限的案件,更应当结合做好被害人的谅解等工作,积极促进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条件的,还要力争做到案件能够酌情不诉。

再比如,在企业生产经营领域的犯罪案件中,涉税犯罪、商业贿赂、重大责任事故、危害环境等犯罪较为频发。在代理这些案件中,要充分了解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违法犯罪的轻重程度,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无影响,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办案的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要准确深入地研究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的可能性。条件允许的,要依法动员企业走刑事合规之路。通过积极和检察机关沟通,帮助企业完善合规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努力争取刑事合规工作取得成功,让辩护工作在新的法律政策下结出新果。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改革大潮涌动。如何适应时代潮流,更好地将新的改革措施为我所用,让辩论工作取得新的成效,是每一个代理律师都必须面对并解决的课题。只要我们勇于接受,迎接挑战,不断探索,不懈努力,一定会让代理和辩论工作更加有效。

作者:陈文海,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律协第七、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