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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科普消息:治安案件转刑事案件法律依据,曝光毕节的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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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毕节通报记者被打事件:定性为治安事件错误,应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2023年5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李贤诚在采访“毕节市织金县两名教师在河滩中捡鹅卵石,突遇水电站放水被冲走溺亡”的过程中,遭到三名不明人士跟踪、殴打,三人行凶后擦掉指纹逃逸。

31日,据《潇湘晨报》报道,事发地所在的毕节织金县马场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公安部门正在调查,他们不清楚相关人员的身份,但肯定与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关系。

马场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回应出现了逻辑错误,既然不知道相关人员身份,又如何敢肯定与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关系呢。

事后查明的事实也证明了,马场镇镇长彭琴琴在本次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

毕竟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2023年6月1日凌晨3点43分,毕节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涉极目新闻记者治安案件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三名不明身份人员是织金县公安局马场镇派出所副所长熊某和两名警务辅助人员,均被行政拘留。熊某被免去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马场镇镇长彭琴琴负有领导责任,被免去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

表面上看,两名公务员被免职,两名辅警被辞退,派出所副所长因故意伤害和毁坏财物合并处罚,处于治安拘留二十日的顶格处罚,表明了当地政府处置本案的态度与决心。

但“免职”不属于党内纪律处分,也不属于政务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只有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六种政务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理论上,“免职”完全不影响当事人的职务晋升和涨薪。换言之,组织内部对于马场镇镇长彭某某和马场镇派出所副所长熊某的行为并未给予负面评价,无须处分。(行政拘留熊某二十日是法律评价)

《通报》的第一句话将记者被三人殴打定性为治安事件,就注定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理结果不会太重。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刑法》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旦涉及刑事犯罪,对公务员的处理结果只能是“开除”,而非“免职”。

本案虽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被打者受轻微伤,故意伤害要轻伤以上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可以以故意毁财物罪进行刑事立案,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发布)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记者的手机和眼镜被行凶者用石头砸坏,财物损失可能未达到5000元,不符合第一项的立案标准,但符合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和第四项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派出所副所长光天化日之下殴打记者,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三人的恶劣行径引发全国范围内的负面舆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严重败坏了当地公职人员声誉和政府公信力。

很多网友主张以寻衅滋事罪对熊某等人进行立案追诉,我对此持反对意见。

既然寻衅滋事罪是臭名昭著的口袋罪,网友就不可持双重标准,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普通人时不能随意适用,但在对待公职人员时就可以随意使用,双重标准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针对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本案中,行凶者目标明确,就是针对李贤诚记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有其他确定的罪名可以对其行为进行评价的前提下,不宜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兜底处理。

熊某等人跟踪、殴打记者的行为如何定性?是职务行为还是民事侵权?

从日常逻辑出发,派出所副所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为镇长和派出所副所长与记者无冤无仇,若非职务所需,没有必要以身试法,但执行职务行为的派出所副所长,又缺乏法律依据。但按照官方通报,似乎是一起自然人之间的治安事件。记者是申请民事侵权赔偿还是国家赔偿仍需讨论。

案发后,毕节市政府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织金县委书记带队探望受伤记者,并表示严惩打人者。足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想必毕节市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动机包庇一名给当地抹黑的科级干部和科员。

我无意揣测当地的基层政治生态,但派出所副所长熊某显然不明白,他手中的所有权力均来自于法律授权,而非镇长的口头指示,否则派出所副所长就成了镇长的家丁和打手。

希望当地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处置。以本案为契机,让每一位执法者都必须明白,“法无授权不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