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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动态报道:刑事法院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什么时候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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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7月5日,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以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天宣判并送达判决书后张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

2012年1月1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将张某送交某监狱执行刑罚。

那么,本案中,张某的刑期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律师说法

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以及刑满释放时间的确定问题。这一问题历来备受监狱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的关注。因此,结合司法实务,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深入浅出的阐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专门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有期徒刑罪犯的刑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