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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秘闻盘点:刑事案件庭审笔录,庭审可以追加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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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依法履行职能、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对明知是虚假陈述,不应当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或是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属于枉法裁判的范畴。不管其情节轻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都应当追究其责任。


从一份庭审记录、两份判决书及裁定书上寻找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是人民所痛恨、法律所不允许的,它不仅带来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其正常的生活秩序,也是社会不和谐,矛盾纠纷升级的罪魁祸首。

但是,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很难找到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线索,定罪也很难。因为很多线索在庭审记录及判决书中都被刻意隐藏、删减、故意遗漏,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作所为。只知道事实认定错误,故意罔顾事实,错误判决,却也无可奈何。


从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中,一份庭审记录及一审、二审判决书、再审裁定书上寻觅一些线索 :

张某诉韩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河南省临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庭审记录第7页第8行

原告主张 : 第一次送彩礼6万,被告回2万;第二次送彩礼5万,被告回1万,除了回的3万外,被告还实收彩礼8万。

被告辩称 : 两次都是每次收到彩礼4万,每次回1万,实收6万。

原告提供证人证词 : 共送彩礼8万。

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1行,“原告主张第一次送彩礼6万,第二次送彩礼5万,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词均证实原告送给被告彩礼8万元,这与被告辩称一致,本院认定原告送彩礼数额为8万元,结合被告辩称分两次每次回礼1万,本院认定被告实收彩礼数额为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 彩礼数额为 : 8万减去回礼2万,实收6万。

临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删减了原告在一审庭审中的“回礼3万元”的主张,原告主张“11万回3万,实收8万”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词“共送彩礼8万”相一致,但是删减了“回礼3万”的主张,变成原告“一次送彩礼6万,一次送彩礼5万”,与原告提供证人证词“共送彩礼8万”,产生冲突,相互矛盾。证人到庭的情况下未经质证而认定事实,属不属于罔顾事实,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呢?

当事人是清楚事实的,原告送彩礼11万,被告回3万,实收8万是事实,但是一审判决认定彩礼为8万回礼2万,实收6万,这就是错误认定事实,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外,庭审笔录中有多次删减,被告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未做记录,对被告多次虚假陈述未责令说明原因,未依法如实记录在案,这不仅是不依法履行职能的表现,也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徇私舞弊的表现。如果他们想在庭审笔录上做文章,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庭审笔录,是“仅代表我们表面意思的庭审笔录”,它不会枉顾我们的观点陈述,你说了很长一段话,中间有陈述加以佐证,他们给你掐头去尾,变成了一句,这句还是你的真实意思表达,你方当然不会太在意,但意思完全变了。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终维持原判

二审庭审中第55分,被告代理人 辩称 : “原告送彩礼11万,被告回3万,这点双方无异议,但是被告又回了2万压箱钱。” 被告明确表示认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被告明确表示承认的,视为自认。既然被告已经认可11万回3万,双方意见一致,那说明 : 彩礼是11万,回3万。

由此证明被告在一审作虚假陈述,隐瞒真相,隐瞒了彩礼数额,证明一审临颖县人民法院认定的彩礼数额为“8万减去回礼2万,实收6万”,是错误认定,错误认定必然导致错误判决。

至于被告辩称回2万压箱钱,原告从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被告讲过,被告在一审未主张未举证,在二审也未举证。原告不认可。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第2页第23行,“被告辩称共收到彩礼8万,从彩礼中拿出2万多购置嫁妆,相当于实收6万”。

二审判决书中删减了被告认可的“收到11万回3万”的事实,使被告辩称始终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庭审记录中并未记录,判决书中被删减,造成关键证据的缺失,案子也就无法再审。

依据被告认可与原告主张高度一致,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又认可原告曾经打电话索要13万财物,这个标的数额与原告二审诉求及证人证词131037元相一致,所以可以认定被告实收8万的事实。

二审法院删减被告认可的“11万回3万”,维持原判,错误认定事实,属于罔顾事实,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

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申驳回再审裁定

原告在再审庭审询问中再次主张被告在二审中自认“收到彩礼11万回3万”,这与原告一审主张高度吻合,应当改判。被告认可原告主张。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第1页第14行 : “原告再审称二审庭审中被告陈述所送彩礼与原告主张接近,但没有记录在案,2万压箱钱没有见到,被告一审也没有提及。”第1页第25行 “被告辩称8万彩礼回了2万,买东西花费2万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以事实认定清楚,判决无误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二审法院想尽办法去维护一审判决,哪怕出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法院尽量去弥补一审二审判决漏洞,上下级形成一种高度默契,删减、漏掉关键陈述、主张、辩解,让证据及主张不能关联,达到维持错误判决,不能改判的目的。

从一审庭审记录、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再审驳回裁定书来看 :

1、彩礼数额是11万,回3万,是事实。

2、标的数额13万,可以证实被告实收彩礼8万。

3、被告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虚报彩礼数额,利用法院判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4、被告庭审捏造事实,以短时间内提出悔婚,同时把过错方和悔婚方推给原告,涉嫌婚约财产诈骗。

5、一审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错误认定事实,造成错误判决。

6、审判人员擅自缩减、删除关键证据及主张,罔顾事实,故意作出错误认定,错误判决,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7、审判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能,对被告前后陈述不一致,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的,未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给予制裁,构成犯罪的,未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办处理。

8、审判人员缩减或删改庭审记录及判决书,帮助被告伪造证据,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当事人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录音证据及抗诉申请书中所载明的事实,但是倘若只看一审、二审判决书及再审裁定书,是不会发现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或许会发现其关联性,认定为错误判决,但抗诉改判的几率少之又少,这是规矩,不能任意打破。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是法律所不允许,人民所痛恨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错误认定事实形成错误判决,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财产遭受损失,浪费司法资源,行成诉讼累积,损害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缺失,审判人员通过删减、遗漏当事人主张、辩解,在庭审记录上缩减认定,漏记录关键陈述,造成当事人主张与证据材料不匹配、不一致、相互矛盾,进而排除证据对当事人的有利性,使原告的证据偏向被告,这是惯用的伎俩。


完整、真实的庭审笔录才能反应客观事实,才能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下铺垫。我们申请再审,或是抗诉监督,申请复查,收到法院或检察院的裁定驳回书或是不予监督受理书、不予复查维持书,都会有“经过调阅卷宗……,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等字样,该有的记录不记录,证据都给毁灭了,还能怎么推翻原判决和改变已有事实呢!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须追责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介绍,该《意见》的核心内容是审判责任的认定,主要针对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应依法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意见》明确规定了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介绍,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划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责任范围,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程序,是完善审判责任制的关键。《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一、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何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贺小荣表示,《意见》始终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并行的精神,就加强法官履职保障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另外,《意见》中还有关于要求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以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等内容。

有几次看到那些白发苍苍上了岁数的老人,好几天都在法院和检察院门口排队了,法律他们可能不太懂,但他们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作出的判决违背了他们所经历过的事实,那这样的判决就不对!

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能,审理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要依法办案,心中有国家,眼里有群众,要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徇私利。倘若知法犯法,吃拿卡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亵渎司法权威,造成司法公信力丧失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法必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