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两个非常重要的元素,一个是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个是物(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但实际工作中长期存在重“人”轻“物”、诉“人”不诉“物”的现象,即重视犯罪分子的打击处理,轻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致使涉案财物堆积如山,成为扣押保管者手中的烫手山芋。这些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与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不完善有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笔者觉得在这个条款中,除一句“随案移送”外,没有表述对“物”该如何办,其内容非常笼统。实际上,实际工作中,涉案财物大多数都没有随案移送,因为随案移送存在诸多不便,采取的是换押式移送或者清单式移送,借鉴看守所模式,看守所关押犯罪嫌疑人,涉案财物保管中心保管涉案财物,物不动,清单移送。
建议:因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是刑事案件办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法条除对“人”的证据要求做到确实、充分,建议把作刑事涉案财物的证据也同步要求做到确实、充分;把法条中“随案移送”改为“清单移送”,并把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写进起诉意见书;对涉案财物复杂的案件,要求形成“涉案财物证据卷”,便于检察院和法院对涉案财物的证据进行审查。作为涉案财物,如果需要作为证据使用,可明确办案部门凭相关手续到保管中心调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建议:法条除对“人”的证据审查要求是否确实、充分外,也要同步明确对“物”的证据审查是否做到确实、充分;同步审查刑事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要没收、追缴、退赔的范畴;同步对涉案财物是否提出处理建议进行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建议:对涉案财物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除对“人”提出量刑建议外,应当在法条中明确,对涉案财物也要同步提出没收、追缴、退赔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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